詢私枉法,包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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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的區別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主體不同。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特殊主體;而后者為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三)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后,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后者實施包庇行為,可以在行為人犯罪后的任何階段實施,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后實施。二、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的區別關于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的區別,如下所示:(一)主體不同。前者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可以構成共犯;后者主體是在偵查、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四種訴訟參與人,即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二)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上須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而后者除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作偽證外,證人只是具有證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不要求身份條件和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前者犯罪手段廣泛,除在制造偽證、隱匿、銷毀證明材料上與后者相同外,還可以在起訴、審判過程中曲解或濫用法律條文,玩弄或違反訴訟程序,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而后者行為人只能在偵查、審判過程中作虛假證明、作不符合事實的記錄、作違背事實的鑒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譯。(三)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樱欢笳咔址傅目腕w主要是人身權利。 原問題:《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的區別,徇私枉法罪和偽證》回復于 2022-10-28 18: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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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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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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