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我怎么樣留證據證明是補簽的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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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合同稱約定協議,應是事實發生前作出約定,事實發生過了即履行完畢了再要求補簽合同無理。但可以申請確認勞動關系,至于如何確認,須那些證據請看勞動社會保障部[2005年12號文件]。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原問題:《關于補簽勞動合同》回復于 2022-10-11 14: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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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問題:《勞動合同 是否可以補簽》不簽勞動合同,補簽勞動合同
你就是簽了,也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但簽字日期一定要落簽訂合同的當日。如果明天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從2010年12月4日到今天,你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你一看就明白。 原問題:《入廠時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又要和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勞動合同嗎?單位沒有合同和相關的內容,只是口頭表達了內容,需要簽紙質的正式合同,怎樣申請
首先,你要保留好能證明你在那工作過的事實證明.郵件,工資條,錄音等等. 打官司也好,仲裁也好,沒有證據,你什么也得不到.最好有一些和單位相關的,蓋了單位的章的什么東西,還和你本人有關系的.然后,你可以申請仲裁,不簽合同屬于非法用工公司要與我做勞動合同補簽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一個疑問,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首先,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你好,今天補簽的去年的勞動合同,日期寫的是去年的,后面如果和公司扯皮怎樣證明是今天補簽的呢
您好,您交了訴訟費之后,等待法院的傳票通知。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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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