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調崗需要協商,但是單位制度寫可以隨時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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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具體的要看情況: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借口往往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其工作,但用人單位基于該理由作出調崗調薪的決定時,必須要注意以下幾點:1,用人單位要制定好崗位職責,2、用人單位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一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以客觀情況發生得大變化為由調崗調薪,而勞動者又不同意變更,用人單位因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原問題:《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崗位,但同時又允許單位調崗(未注明可以單方面),那么單位可以隨便就調崗降薪嗎?》回復于 2022-10-15 15: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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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