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沒有核查就判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怎么辦??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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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對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定,有人理解為,分公司不能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只能由公司承擔。因此,有的法院認為對于只起訴分公司的案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對于只有分公司作為原告起訴的案件,也裁定駁回其起訴;對于起訴要求分公司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只判決公司承擔責任;對于分公司和公司共同起訴的,只判決被告向公司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對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定應理解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應承擔其民事責任,而不能理解為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只能由公司承擔。結合民法通則等其他法律,分公司自身經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原則上由其自己承擔,分公司無法承擔時,公司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擔義務。下面試作具體分析。 一、單純從字面的理解上看 公司法第十四條并沒有明確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只能由公司承擔。從字面上理解,并不能得出該規定里包含有“只能”的含義。“由”與“只能由”差別很大,二者不能等同。立法者制定法律時之所以沒有規定“只能由”,正是說明了立法者對“只能由”的否定。 二、從分公司在社會經濟生活的實踐看 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司設立分公司從事經營的現象很普遍。公司一般給予分公司一定的經費和人員;分公司辦有營業執照,一般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一般也由分公司自己處理;有的分公司甚至被承包給他人,分公司除上繳一定的承包金外,實際與公司并無其他關系。因此實踐中,分公司具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分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隨意越過分公司,直接要求公司承擔責任,不利于維護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也不符合法律允許公司設立分公司的宗旨。分公司對自身經營中所產生的債務,自行先承擔責任,在無法承擔時,再由公司承擔,這也符合市場的交易習慣。 三、從兩種理解導致的社會效果上看 如果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只能由公司承擔,那么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起訴債務人,也不能作為被告被訴。這樣,不管是分公司本身,還是作為分公司的債權人,訴訟起來都十分不便。上海的分公司為了起訴上海的債務人,需要深圳的總公司出具有關的起訴文書等手續;而上海的債權人為了起訴上海的分公司,可能就需要跑到總公司所在地深圳起訴。 如果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只能由公司承擔,還會導致公司經營管理的不便和市場秩序的混亂。分公司作為具有營業執照的其他組織,行使公司一定地域或一定業務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權,是市場的一個經營主體。如果否定分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勢必會引起公司管理上的繁瑣,與公司設立分公司的宗旨相違背,也容易引起市場對分公司作為交易對象的資格和信用產生懷疑,導致市場的混亂。 如果公司法第十四條理解為“分公司可以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公司主張分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則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也可以作為被告應訴,便于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和調解。如果分公司本身完全有能力解決糾紛,也便于債權人的訴訟和申請執行,也符合經濟糾紛的市場化處理習慣。 四、從與其他民事法律規定上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其他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就是說,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依法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因此,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理解為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只能由公司承擔,勢必導致公司法無法與上述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融合,引起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五、從公司法對這一規定的立法意圖看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目的在于,給分公司的債權人更多的保障,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同時,保證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承擔責任時,可以介入行使相應的權利。筆者認為,“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定,是從以下幾點的基礎上得出的:(一)分公司的債權債務歸根到底都是公司的一部分;(二)公司承擔責任的方式多種多樣,分公司承擔責任只是公司承擔責任方式的一種;(三)雖然公司承擔責任的方式多種多樣,但說到底都是由公司承擔。因此,公司法這一規定的立法意圖中,并沒有限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只能由公司來承擔的意思。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公司法第十四條雖然從表述的形式上,容易被誤解為“分公司不能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只能由公司承擔”,但誤解不能成真,正確的理解是,分公司自身經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原則上由其自己承擔,分公司無法承擔時,公司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擔義務。 原問題:《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回復于 2022-10-28 0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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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