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工作,2016年被判緩刑被開除,2014年事業單位開始交養老保險,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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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了緩刑被開除的公職人員,視同繳費和年限會被清零嗎? 處了緩刑的公職人員可正常辭職嗎?(以確保社保視同繳費年限不被凊零。
國家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以前判過緩刑企業職工現在退休視同繳費年限受影響嗎
開除公職和刑滿釋放人員服刑前后的交費年限和工齡在養老保險計算方法中還能合算嗎 # 參考答案: 1、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后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準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2、開除公職溫州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有醫保視同繳費年限,文件規定嗎?
養老保險是從1996年開始實行強制執行的,視通交費時指1996年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按規定,養老保險比須交滿15年才能享受退休金,視同交費年限同時包含其中。醫療保險是2004年開始實行強制執行,只要你辦了醫保卡,就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比如緩刑有視同繳費年限嗎
公務員享受的是公費醫療待遇,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但他們過去繳納的社會保險會在社保系統當中存有記載,將來此人如果從公務員轉變為企業職工,那么他的公務員工齡可以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原問題:《判緩公務員參加養老保險以前的工齡能視同繳費年限嗎釋刑后被開除,個人繳費前視同繳費年限能認定嗎?
在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的,服刑之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在服刑期間應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刑滿釋放后可以繼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服刑前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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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