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四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之規定?是不是對被取保侯審犯罪嫌人,只要其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且情節嚴重,即使其證據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個逮捕的證據條件,也可以對其采取逮捕措施。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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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這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由此可知,在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的,只有”情節嚴重“才取消取保候審,予以逮捕;對于情節不嚴重的,還是可以繼續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另外,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八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根據有關判決作出處理。望采納,謝謝! 原問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在異地重新犯罪的原立案機關怎么處?》回復于 2022-10-28 05: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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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