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勞動合同且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準備辭退員工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你好,(1)如果你簽訂不滿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期不得超過2個月。首先你的試用期約定是合法的。(2)如果單位在試用期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的標準。要舉證說明的。包括錄用的時候職位是否明確,包括勞動者現在哪些做法不符合錄用的條件。如果單位有合法的理由,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金。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就屬于違法解除了。就需要補償勞動者。(3)如果你簽訂了個人原因離職,勞動者自己主動離職的,就不能拿到任何補償金了。現在的情況對你比較不利。除非你找出證據,證明當時是在單位威脅下,寫的自愿離職。 原問題:《已簽訂勞動合同,但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回復于 2022-10-24 21:54:41
相似問題解答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要補償員工
1 ,單位與你只簽訂了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這個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應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試用期內無故辭退
試用期內無故被辭退是有賠償金的。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工資,滿六個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試用期內被以不匹配理由辭退 試用期內以不合適被辭退
根據公司內部的考核指標,再試用期期間,公司即可提出不符合錄用。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試用期內員工請假20天,試用期可以順延嗎
不可以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對試用期做出了約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長或者變更試用期。 員工試用期內請病假會影響到公司對員工進行用工上的考你好,在試用期內未提前30天被公司已不正當理由辭退,且未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因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相關法律熱點
相關法律條文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