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法院判決書里,我需要追加被執行人,因為擔心被告轉移財產,那我申請,法院會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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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申請執行人林治秀原系威海康泉食品公司(康泉食品集團公司)職工,被執行人康泉食品公司現已停業,無財產可供執行。康泉食品公司(康泉食品集團公司)成立時,注冊資金150萬元的來源為上級單位(鎮政府)撥款、借款等,其核心企業為山東威海乳制品廠(早于康泉食品集團公司成立,注冊資金500萬元)。此外,該集團公司還包括第三食品廠、罐頭廠等企業法人。申請執行人林治秀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經勞動部門裁決,被執行人康泉食品公司需給付其傷殘撫恤金等15萬余元。案件在進入執行程序中發現:康泉食品公司原下屬之企業法人乳制品廠現已改制為盛美乳業有限公司;該企業改制完成后,康泉食品公司與該企業簽訂協議,將其主要資產土地使用權一宗零價格轉讓給盛美乳業有限公司,從而導致康泉食品公司無能力履行其它債務。故申請執行人林治秀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追加盛美乳業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情況】:雖然本案目前尚未執結,但卻由此引發一個思考——被執行人在法院判決之后將財產以零價格轉讓給第三人,在此情況下,法院能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第三人?【評析】:1、按照最高院關于執行工作的相關規定,法院的執行機構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第三人。本案債務人康泉食品公司惡意轉移主要資產導致其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執行機構能否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追加執行主體或對已轉移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中,顯然沒有賦予執行機構該項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可見,對案件之外的第三人無償接收債務人之財產導致債務人無能力履行債務時,除第三人與債務人存在隸屬關系時法院的執行機構可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外,其他情況,法院的執行機構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那出現上述案例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理呢?《合同法》規定了救濟途徑。2、《合同法》規定的救濟途徑存在三點弊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在執行過程中,如出現上述情況,法院的執行機構應中止執行程序,告知申請執行人提起撤銷權訴訟。但筆者在實踐中發現,這種救濟模式存在一些弊端:(1)增加了訴訟成本。發現債務人(被執行人)惡意或無償轉移財產導致其無能力償還債權人債務的時間通常發生于案件已審理終結進行執行程序過程之中,此時再中止執行程序又啟動訴訟程序必將會使一部分當事人重陷訴訟漩渦,增加當事人的訟累。(2)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完全得到保障。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的主體通常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而非申請執行人;而在撤銷權訴訟中,法律并沒有允許法院執行機構介入該訴訟之中。這樣一種立法和司法模式對債權人舉證責任的承擔非常不利,在理論上存在因債權人舉證不能而產生敗訴的可能。(3)不利于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撤銷權訴訟的提起和審判周期較長,實踐過程中也存在受讓人再次轉讓該項財產而次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債權人在此種情形下能否向受讓人請求賠償無法律依據。即使債權人勝訴而使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在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的往返中,債務人仍可利用其中“間隙”而處置資產逃避債務。3、建議:日本《民事執行法》第55條規定,如債務人為明顯地降低不動產價格的行為,或者有為此種行為之虞時,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執行法院在買受人繳納價款之前的期限內,立擔保或不立擔保,可命令債務人禁止這些行為,或者為一定行為。如果法院作出的命令無法制止明顯地降低不動產價格等行為特殊情況時,執行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使其提供擔保,在買受人交納價款的期間內,對于違反命令或為降低價格行為的人,可以作出解除其不動產占有,由執行官保管的命令。該條立法規定對我國現行民事執行具有借鑒意義。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的民事執行立法應作出規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移財產、低價轉讓財產或有此類行為之虞從而使債務人喪失執行能力時,該執行機構可以直接采取等措施制止被執行人的行為;同時,為充分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權利,賦予相對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權利。(作者單位: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 原問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執行主體或執行已轉移財產》回復于 2022-11-23 15: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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