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基礎疾病,拒賠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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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陳女士最近被查出患了癌癥,她10年前投保了以癌癥和意外險保障為主的康樂險,遂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卻告知,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沒有如實告知,不能得到賠償。陳女士感到非常憤懣,連續10年繳費,最終卻換來不能理賠。本刊工作人員已經多次接到類似的帶病投保的投訴和咨詢,那么,像陳女士這種情況為何不能得到理賠嗎?按照《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在投保時都要求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既往病史,通常采取列舉方式,讓投保人選擇,便于保險公司對風險做出判斷,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費。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沒有告知保險公司,在10年后理賠時,保險公司以這個疾病足以影響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費為由解除保險合同。陳女士表示,當初投保時,代理人并沒有讓她告知既往病史。在保險市場上,類似情況時有發生,很多業務員為了促成業務,減少投保人的顧慮,往往“忽悠”投保人不必如實填寫。但由于投保單上有投保人親筆簽名,意味著已經閱讀了保險合同,同意相關合同條款。陳女士對業務員的“忽悠”,如果不能舉出證據,只能是啞巴吃黃連。在這里也給消費者提了一個醒,不能輕易相信營銷員的話,保險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所有的權益要最終落在合同條款“白紙黑字”。從陳女士的投保情況來看,繳費已經10年才患癌癥,不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動機,屬于過失未告知,因此,保險公司即便不予理賠,也要全額退還保費。一是保險公司有過錯,仍然要賠付,比如陳女士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沒有告知是業務員沒有解釋清楚,或者患有的疾病沒有被要求如實告知。二是未告知的疾病對承保或者費率影響不大。如果陳女士不是心臟病,而是一般的皮膚病或者不要求告知的疾病,都不會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其實,這也暴露出一個問題,對于何種疾病不告知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掌握決定權,既當運動員又做裁判,這顯然有失公平。從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考慮,保險公司應該多走“人性化路線”比如回訪提醒,簽訂權益確認書等,不要等到理賠時再去查對既往病史,保險應該以提供保險金為目的,而不是相反。 原問題:《沒有告知既往病史 帶病投保都不賠嗎?》回復于 2022-12-25 02: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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