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糾紛能否用在交通事故要求賠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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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針對以下三種情況,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之后,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其他相應的駕駛證; 2、醉駕、服用國家管制藥品或麻醉藥品后發生事故的; 3、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上述的三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進行賠償,但是在賠償之后,保險公司向侵權人可以進行追償。在這里,明確了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因此實際的賠償主體主體為侵權人即駕駛員。 這里要注意兩個方面: 一、保險公司的追償權為2年; 二、保險公司在實際賠償之后,才有了追償的權利; 如果受害人在侵權處已經獲得全部或者部分賠償的,保險公司可以在賠償的范圍內,予以相應的扣除。 如果交強險部分不足彌補受害人全部損失的,由法院確定保險公司和侵權人之間的賠償金額。 如果受害人全部或部分放棄對侵權人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的,這應當視為受害人對人身損害請求權的放棄,同時也可以理解為對交強險保險公司放棄賠償請求權。但是實踐中,受害人放棄對侵權人的賠償請求權轉而向保險公司公司索賠,這應當理解為沒有放棄對保險公司的索賠權,從這點出發,保險公司仍舊要承擔賠償責任,事后向侵權人追償,同樣不受受害人放棄賠償請求權意思表示的影響。 原問題:《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是否有追償的權利》回復于 2022-05-19 06: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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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