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你好,
勞動爭議廣西 北海2025-12-05 00:14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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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好,從你的情況描述上看,用人單位是違法的。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見,你只要和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根據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次,要注意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此,這個在你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也要注意這方面的問題。 原問題:《你好,關于勞動法》回復于 2022-11-19 03:4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