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重新起訴財產分割和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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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在履行財產分割協議時發生糾紛或者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均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否則法院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辨查司法解釋的原意,一年的時間應自離婚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而非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之日起計算,且“一年”屬不變期間,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中止或延長的規定。 原問題:《離婚后可不可以在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回復于 2022-11-07 1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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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