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給的是報紙公告的復印件,算是解除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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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只有在職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以公告形式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書沒有送達勞動者,該通知書則是無效的;就算公告也沒有效力。必須聯系到員工才有效。 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問題:《公告算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嗎?》回復于 2022-11-07 14: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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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咨詢,專業辦理勞動糾紛案件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搬遷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搬遷,客觀上造成了勞動者在途時間延長、上班不方便等影響,與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從而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今年7月2日退休6月末單位給開的解除(終止丿勞動合同原因是職工個人原因,退休算是企業退休工人嗎,謝謝解答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自己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簽收就代表認同用人單位的意見。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單位沒解除勞動合同就減員違法嗎
不違法,單位注銷勞動合同終止,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可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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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