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徐某某入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21年春節期間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前放假4天。雙方勞動合同于2021年4月7日解除。后雙方因未休年休假工資發生爭議,徐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張提前放假的4天已折抵了徐某某未休年休假,不應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張春節提前放假部分應折抵年休假,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放假前有向職工明確相關假期將用于折抵未休年休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對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仲裁委對徐某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予以支持企業存在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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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