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24條現在改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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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案例分析題1】1、在合同法上稱要約邀請。2、甲廠的答復,商場給甲廠的第二封信,乙廠的答復。因為該三者均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因其向特定人發出且內容具體明確如包括具體的價格和數量。3、合同不成立,甲廠不可徑直發貨,因為甲的信件屬于要約,合同的成立須有對方的承諾,而在《合同法》上沉默不視為承諾。故未收到答復合同不成立。4、如果信由于郵局原因位能在30號到達,構成承諾的遲延,對于遲延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即乙廠及時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而構成新要約,否則乙廠沒有表示,視為接受承諾,合同成立。5、丙廠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合同法》42條,惡意磋商,導致合同不成立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丙廠的行為構成惡意磋商。 【案例分析題二】本題考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效力問題。1、馬林購買福爾摩斯小說的行為有效。因為馬林16歲,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內的行為有效。用獎金購買書屬于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故其行為有效。2、馬林購買索尼相機的行為效力待定。因為超民事行為能力而實施的合同行為為效力待定,效力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決定合同是否有效。(應注意的是:《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對此處的規定不同,依新法優于舊法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此處你們老師問合同是否有效,你可以答合同無效,因為老師可能采納的是《民法通則》對此類行為定為合同無效的規定) 3、馬林讓大舅幫助買電腦的行為效力待定。理由同上。 【案例分析三】1、《存包須知》對消費者無利,法律性質屬于“格式條款”,因為格式條款是商家提供的針對所有消費者的條款,能夠反復適用,多見于商場張貼的公告、購物小票的背面注意事項。2、《存包須知》不能構成保管合同的一部分。因為該《須知》貼在存包處的內墻上,距窗口約5米,且為標準的三號字打印,通常在3米以內才能辨認其內容。格式條款有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以能夠引起對方足夠注意的情況下做出,才可能成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5米以外消費者無法看清《存包須知》,故其不能成為保管合同的一部分。希望采納 原問題:《關于合同法的問題》回復于 2022-12-14 09: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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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