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幫我分析一下嗎借款人借款期限是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4日,我們擔保期間是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也就是2022年9月4日止現在銀行是2022年9月28日寫的起訴狀,,過點了擔保期間按道理我這邊就已經解除了擔保責任了但是21年5月份已經開過庭我們也收到了銀行起訴狀后面可能借款人還了一些錢就撤訴了就是昨天你跟我講的按照民法典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這樣對我是很有利的但是民法典的六百九十四條內容按我的理解去年開了庭銀行也給我們送了起訴狀那我們是不是還是得承擔擔保責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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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