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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趙女士與董先生于2009年結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女。但婚后常因為一些瑣事吵架,有一次雙方爭執很厲害,甚至動了拳腳第二天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趙女士跑回了娘家。之后董先生自已一個人又是帶孩子又是干家務,才感覺是多么的不方便,由于主動去找趙女士認錯,趙女士也考慮到孩子小,就帶著行李到了原來的家。但是兩人都不提復婚的事情,他們共同撫養女兒,共同經營了一個門面,做生意攢了一點錢,就在門面的旁邊買了一套房,具體由董先生辦理手續,房地產權利人登記為董先生。2011年,董先生喜歡上了一個另外一個人,一次爭吵后董先生就搬出去了,此后趙女士一直居住在他們購買的房屋內,由于文化程度低,一直未找到工作,生活困難,他想賣掉房子,但是房屋登記在董先生的名下,找到董先生商量賣房的事情,但是董先生說房子是自己的,趙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分割這套房產?【分析】首先趙女士與董先生已經離婚,雙方已經非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離婚后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撫養子女,屬于同居關系。關于雙方爭議的房屋是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董先生不能證明房屋屬于一方所有,所以此房屋應該屬于趙女士與董先生的共同財產,同時根據現實情況,此房屋判決給趙女士比較合適,但趙女士要支付給董先生房屋分割后的折價款。【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原問題:《離婚后雙方同居,購置的房產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12-24 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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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