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單位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
律師回復
-
-
月幫助201720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立法技術存在漏洞。在關于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上,《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本條的規定來看,是將第42條第三項的情形排除在外,也將第41條規定的情形排除在外,換句話說就是在試用期內,如果重大變化剛好是發生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重大變化發生在正式期內則能解除其勞動合同。同種情況發生在正式期能解除勞動合同,而在雙方處于互相考察階段的試用期反而不能依據該項來解除合同,顯得于理不合、本末倒置。 2、考核標準不明確。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限制過于模糊,與客觀實際不相稱。勞動者符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一個客觀的評判標準,主觀性很強。 3、解雇程序嚴重缺失,預告期的規定過于機械,工會作用難以彰顯。(1)過失解除缺乏程序性立法。我國勞動法對于過失性解雇并沒有規定必要的程序,用人單位無需預先通知勞動者,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也沒有給予勞動者合理的申辯機會。(2)無過失性解除中關于解雇預告期的規定過于機械。對于用人單位行使無過失解除權,現行法規定了30天的預告期。這顯然過于機械,對不同年齡、不同工作年限的勞動者同一適用,不利于法的實質正義的實現。 4、沒有規定禁止雇主解雇雇員的事由。《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六種事由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限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上雖有所增加,但是勞動合同法卻沒有規定雇主不得解除雇員的情形。 原問題:《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回復于 2022-11-29 07:29:08
相似問題解答
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關于解除勞動合同
展開全部如果你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應當給你二個半月的補償金,另給你多一個月的工資(因未提前一介月通知,就要多付一個月的工資給你)。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去勞動局申請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可以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隨意與你解債權問題,單位與個人
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咨詢起訴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問題
應該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工傷6級傷殘,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支付哪些費用?
工傷傷殘達到3級,已經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傷殘津貼,單位自然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所有的傷殘津貼是社保局支付的,所以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其他費用的,如有也是地方規定,我們這邊沒有。 工傷傷殘職工到退休年齡后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改發養老相關法律熱點
相關法律條文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