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合同里寫停車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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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說的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辈缓美斫??舉個例子吧!案例一:今年5月,劉先生購買的項目開始交房。在劉先生繳納相關費用并收房后,要求工作人員帶他看看情況時發現,開發商贈送的停車位,位于房屋所在小區附近的公共道路上;而且他使用該停車位,還需要每月繳納200元的停車費用。對此劉先生提出質疑,一是既然是贈送的車位,為什么還要交費?二是這200元錢是交給誰的?案例分析:依據規定,如果開發商承諾贈送的車位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處置。由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自行劃線分割出若干停車位,其產權歸屬取決于停車位所在的道路性質。所以對劉先生的停車位,如果車位所在道路是市政道路,其產權當然屬于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開發商在取得政府授權與批準的前提下設立,可贈送或出租。如果該條道路是小區的公共道路,則其土地使用權已歸全體業主按比例共同享有,該類型的停車位應當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劉先生屬于租用車位,并無贈送之實,如果屬于第二種情況,車位原本就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就沒有必要再交費了。案例二:馬女士去年年初買房并獲贈地下車庫車位,房子和車位都簽了合同。馬女士說,房屋手續已經全部結束,等到如今要給車位辦理產權證時,又被要求交500多元的辦證費。收這個辦證費是否合理?劉女士表示懷疑。案例分析:根據規定,如果不占用業主共有場所,那么開發商可以以出售、贈送、出租的方式與業主約定車位的歸屬,開發商的贈送承諾合法有效。且規劃為停車場地并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范,且建設費用又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出售給購房人的停車位,其所有權應當屬于開發商。這種車位作為特殊的不動產,和商品房一樣,能銷售、贈與,也能辦理產權證。對于這種車位,只需要將車位贈與協議(合同)拿到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備案,面積經過主管部門實測后,就能辦理產權證了。辦車位產權時,需要繳納的契稅、辦證費,以及大修資金,具體數額根據車位的估值不盡相同。所以這樣看來,馬女士在辦證時被收取費用并無不合理。在此還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有必要看清車位買賣時的交易對象,因為只有是產權車位,才可以自由的轉讓和出售。如果不是產權車位,則需問清該車位的使用年限是多久,比如有70年使用權車位,還有的則是租賃性質的車位,時間不得超過20年等。還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第二,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于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于購買車庫。第三,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并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并將合同另行備案。 原問題:《購房合同已簽,開發商單方面要求必須購車位,否》回復于 2022-12-13 23: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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