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新證據證明法院的民事調解書依據的事實是錯誤的,但又過了申請再審時效,請問還適用民事訴訟法200條有關規定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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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而本案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完全一致,因此,民事調解書不存在補正之說。如法院裁定補正為15萬元,那么原告認為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要求法院再行補正,法院則無法作出解釋;其次,調解協議也不存在筆誤之說。調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其實質是當事人之間就賠償問題達成的一種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即生效。即使存在錯誤,也應由當事人雙方決定是否重新補正,而不應由法院依職權補正。不能認為本案民事調解書出現筆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而本案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完全一致,因此,民事調解書不存在補正之說。如法院裁定補正為15萬元,那么原告認為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要求法院再行補正,法院則無法作出解釋;其次,調解協議也不存在筆誤之說。調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其實質是當事人之間就賠償問題達成的一種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即生效。即使存在錯誤,也應由當事人雙方決定是否重新補正,而不應由法院依職權補正。 如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由被告申請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本案顯然不存在違反法律的情形。 而調解違反自愿原則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調解的進行違反當事人程序意義上的自愿, 二是調解協議的達成違反了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自愿。 違背當事人程序意義上自愿是指法院強行調解。調解違背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自愿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經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如調解協議的內容多為當事人被迫接受,或因重大誤解而接受。本案被告因對審判人員存有一定的依賴,而未仔細核對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內容顯然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可申請再審,由法院再審后撤銷調解書,重新作裁判。 原問題:《民事調解書確有錯誤怎么辦··》回復于 2022-12-03 11: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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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