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的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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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般地域管轄適用于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個案件兼具兩種性質,應當優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規定。例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有關不動產的特殊管轄規定。一般地域管轄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則。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為了:(1)便利當事人訴訟。(2)便于法院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3)尊重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效力的區域性;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能保證行政機關的依據與審判機關審查的依據的一致性,避免出現區域規范沖突。(4)防止濫訴。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這種情況下,復議決定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審查的客體實際上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屬于共同管轄的一種情形。復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意味著原行政行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訴法解釋》第7條規定,所謂“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所謂主要事實,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事實,主要證據則是證明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在這里.“改變”包括補充、替代、調換以及推理過程改變、重新認定等情形。(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所謂“改變”,包括增加、減少、調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條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釋,或者改變案件的定性。(3)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復議決定無論是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依據,只要最終在處理結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適用該條款規定的訴訟管轄。處理結果的改變有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等形式。 原問題:《行政訴訟管轄的一般地域管轄》回復于 2022-12-23 16: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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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特殊地域管轄與協議管轄的區別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法通常將地域管轄劃分為三類,即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與專屬管轄。其中,一般地域管轄在性質上為屬人管轄,以法院轄區與當事人的隸屬關系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在性質上屬于對物或對事管轄,其以法院轄區與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的隸行政賠償訴訟和行政訴訟
主要的區別在于:1.行政賠償訴訟是確定了訴訟的被告具有侵權過錯行為,訴訟的焦點在賠償的數額;行政訴訟是被告的行政行為是否有違法過錯的行為。2.訴訟受理的部門不同,前者在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賠償認定委員會受理;后者在當地一審法院受理。 原行政訴訟一審在中級法院審理,縣法院行政庭有管轄權下達強制執行裁決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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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問題有新規定: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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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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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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