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內向4人放貸,其中3人已經還款,現起訴1人法院判合同無效
經濟糾紛江西 南昌2025-08-06 22:47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做信貸(貸款)需要注意的5個法律問題來源:2018-05-22近年來,受到宏觀經濟下行、企業自身經營不善等因素的綜合影響下,信貸訴訟案件出現激增,對我們銀行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儲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結合日常工作實際,用足、用好政策法規,借助法律的力量來捍衛出借人的切身權益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廣泛征集不同單位的“聲音”,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相應的解答,現將成果分享如下:問題1:在信貸業務中,一家公司的分公司作為單獨的借款人,合同是否有效?答:合同為無效。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沒有獨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椐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其不具備法人條件,故分公司雖可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必要的業務活動,但其業務活動的結果均由總公司承受,總公司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分公司的債務負責。所以一般來說,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相應的經濟活動,鑒于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通常不包括申請貸款,故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若要以自己的名義簽署貸款等合同文件,必須取得該企業法人的事先特別授權或者事后追認。問題2:冒名貸款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答:冒名貸款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1、冒名貸款導致合同未成立的風險。從合同角度看,合同的簽訂應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簽字或者蓋章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的外在標志,也可以稱為形式上的標志。簽字,一般是當面簽字。如果違反了此規定,就意味著合同未成立。這就是說對因冒名貸款而導致未成立的,銀行不能要求對方依據合同承擔違約責任,銀行也不能依據合同而要求實際用款人承擔合同責任,因為銀行與實際用款人之間根本就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規定,銀行只能要求實際用款人對不當得利的規定承擔責任。2、因冒名貸款而承擔的侵權責任風險。從侵權行為的角度看,在冒名貸款中,銀行雖然不是冒名貸款的具體實施者,但銀行未盡到審核義務的過失行為與實施者的故意行為相結合,也因侵犯了客戶的姓名權、名譽權而要承擔侵權責任。從近年來有關冒名貸款的司法判例來看,判決的結果從判令“假按揭”實施者承擔責任向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轉變。之所以發生這樣的轉變,一方面是銀行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確實存在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或者在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中披露了被冒名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對其名譽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法律對侵權責任的界定更加明確,對精神損害賠償也有了法律依據。而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對受害一方的賠償范圍是不同的,這就是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當事人為什么要選擇侵權責任為由提起訴訟。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違約責任只賠償財產損失,對人身傷害不予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不受當事人對違約賠償約定或可得利益的限制,也不限于財產的損失,如果當事人的人格權如姓名權、名譽權受到損害時,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問題3: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貸款?答:可以提前收回貸款。根據《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再次明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時規定了借款人的違約責任。借款人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首先可以停止發放未發放部分的借款,同時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此外,貸款人還有權解除合同。 原問題:《法律問題貸款》回復于 2023-01-02 22: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