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執行中,員工工資與社保,能否在抵押權前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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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于債權。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原問題:《抵押權和職工工資哪個優先清償》回復于 2023-02-03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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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有優先受償嗎
是的企業資產因為債務被法院拍賣,拖欠工資能否優先受償。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您好,法院執行中工人工資優先受償權的問題有法律依據嗎?
普通執行程序的債權分配中員工工資沒有優先受償權,用人單位倒閉或者關閉時,勞動者的工資享有優先支付權。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申請優先受償權的路程 流程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和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衣服拍賣……所得的價款,承包商可以優先受償,而且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物權。 所以,你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請拍賣所建的工程來達法院判決超過保證期,抵押登記的房屋為何判決還有優先受償權
由于已經超過抵押期限的情形,抵押權人無權主張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另外,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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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