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被告認識法院的人,法官說找不到人,法官說公告,如果公告被告會不會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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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在訴訟過程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由于無法找到被告而予擱淺,導致長期無法結案,原告方的損失無法得到及時的補償,甚至進一步擴大損失。這就要求作為當事人的原告方起訴時必須盡可能的提供被告詳細準確的情況,包括準確地址、聯系方式、基本情況等,以便法院將訴狀及時送達并通知起到庭應訴。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9日發布公告,對各級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被告地址不名,無法送達的情況作出明確批復。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17號 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請示我院。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可見,原告在起訴過程中提供詳細準確的被告資料對于法院及時送達,通知應訴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信息不確切,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而需要通過其他方式(如公告送達等)予以送達,同時如果原告因客觀情況無法提供被告信息的,法院可依申請予以查詢。這樣就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利益,避免被告逃避責任。 原問題:《法院找不到被告,公告后被告不到庭會怎么樣?》回復于 2023-01-05 22: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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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被告公告后
找不到被告,向法院申請公告送達后,公告期限是60日,另外給被告15日的答辯期和30日的舉證期,30日和15日重合,舉證期滿后第3日開庭,如遇法定假期順延至假期結束之日的下一日開庭,被告仍不到場,法院缺席判決。這樣算即是公告當天開始計算,正常請問,我上訴法院,幾個被告,有一個被告找不到,法院說需要公告,是必須要公告嗎?在哪兒公告?收費標準是多少?
【1】起訴兩個半月開庭,被告人找不到,法院要登報公告.【2】原告應該繳納公告費1百元。訴訟費在開庭前已經交給立案庭了。【3】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原問題:《起訴兩個半月開庭,被告人找不到,法院要登報公您好 。法院去被告家里找不到人的,采用公告送達,然后缺席判決,敗訴后,怎么執行被告財產 ??
先公示催告,催告期過后被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可以缺席判決。只適合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制度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被告不接傳票,法院是否必須公告后才能庭審?能否不出公告?
需要公告送達傳票。您好,公告轉普,法院聯系不到被告,公告是網上發信息找人嗎
法院讓原告找被告是不合理的!法院應該出公告,過了公告期都不到的話就按缺席!具體分幾種情況:1,被告不到首先是被告此提供的證據都無法采納,因為缺少質證,還有就是必要的時候可以缺席判決。另外執行階段,如果故意不理睬的,,嚴重情形下可能涉及刑事犯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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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