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員工保密和限制協議補償金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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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公司保密協議里員工禁止和主播發生超友誼關系這條有法律效應嗎
該協議為竟業限制協議,不是保密協議。如果用人單位和你朋友簽訂了限制竟業限制協議,但沒有按月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且約定超過三年,該約定是無效的。竟爭限制的最高期限為二年。如果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則該協議有效。法律鏈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離職員工要求在離職證明中明確寫上解除保密協議的保密義務,請問這個合理嗎
不合理,保密協議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我在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但是由于試用期未通過被辭退,競業限制協議是否生效,企業能否賠我競業限制賠償金
簽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試用期內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知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道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從公司離職后簽訂的承諾書和保密協議 從公司離職后簽署的承諾書和保密協議
員工無論是否在職,都有保密義務,這是法定的,如果故意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現在簽也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其保守商業秘密。至于保密費用如何處理,由你們協商解決。 原問題:《員工離職之后再簽保密協議還有法律效力嗎?》你好 你好,我是3月份離職,離職公司要我執行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
可以不簽訂。競業限制應該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而且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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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