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用地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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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未對綜合用地進行明確界定。2000年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國土資發[2000]303號)明確: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2007年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頒布后,應按該國標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面積比例。因此,綜合用地一般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例如商業和城鎮混合住宅用地,教育和科研設計用地等。 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50年。實踐中,涉及多種用途的綜合用地出讓年限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的,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辦理出讓手續;二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于不同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限。如一二層為商業、上面為住宅的,應當明確其中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各自分攤的土地面積,并明確商業用地出讓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出讓年限為70年。【鏈接】《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相關規定: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原問題:《綜合用地應如何界定?出讓年限如何確定?》回復于 2023-02-02 2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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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