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我(第三人)發了傳票,原告的訴請中沒有我,法院會在判決書中列明我是否會承擔責任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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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目前,對第三人能否在起訴狀中列明,存在爭議。因我國對第三人的制度不夠完善,也沒有具體明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一部分學者認為可以列第三人,但多數人又認為不能列第三人。經過查閱資料及相關法律依據,所以只針對民訴法第56條提出我個人的看法與理解,僅供討論學習。第三人參加訴訟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下簡稱:有獨三)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無獨三)。一、有獨三1、定義:是指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的全部或一部,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2、特點:(1)在訴訟中,不同意原、被告任何一方的訴訟請求,任何一方勝訴都將損害有獨三的民事權利。(2)參加訴訟的唯一形式是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相當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將本訴的原、被告作為被告。3、制定有獨三的目的:將本訴原告訴被告與有獨三訴本訴原、被告兩個訴訟合并審理,便于查明案情,減少訴累,徹底解決糾紛。顯而易見,本訴原告并不能在起訴狀中列有獨三。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有獨三作為原告,起訴與否是有獨三的權利,法院無權干涉。如果本訴原告將有獨三列在起訴狀中,屬于強迫有獨三參與訴訟,違反民訴法的自愿原則。二、無獨三1、定義: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參加到訴訟中,以維護自己利益的人。2、特點:(1)對原、被告爭議沒有獨立請求權,故,無獨三無權承認、變更或者放棄本訴的訴訟請求,無權請求和解。但參加訴訟仍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證據、辯論的權利。(2)民訴法56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即只有判決無獨三承擔責任才可以享有一切訴訟權利。如果不承擔責任,則無獨三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3)參加訴訟的形式:第一種,無獨三申請參加訴訟,這種形式便于理解,也無異議;第二種,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我認為:法院通知即包括法院為了查明事實而主動通知無獨三參加訴訟;也包括本訴原、被告申請法院追加,法院同意追加的情形,即:原告可以在起訴時直接將無獨三列為第三人,或者在訴訟中,原、被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法院申請追加,但這兩種形式最終都是在法院認可的情況下,以法院的名義通知無獨三參加訴訟。3、制定無獨三的目的:(1)便于查明事實,徹底解決糾紛,即使判決無獨三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可以減少訴訟次數,提高司法效率。(2)區別于被告的意義:被告在訴訟中享有完全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無獨三只有在判決承擔責任以后,才能享有訴訟權利義務。區分被告與無獨三有利于快速解決糾紛,簡化訴訟程序,加快審判進度。無獨三與原告之間無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往往無獨三與被告之間有某種關系,例如:承包關系、委托關系、合同關系等等。綜上所述,我認為原告起訴時可以列無獨三,經法院審查同意的,就通知無獨三參加訴訟,法院審查認為不需要追加的,告知原告撤回對無獨三的起訴,只列被告。三、舉例說明《合同法》解釋(一)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根據上述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雖未明確能否在起訴狀中列第三人,但從司法解釋可以理解為:在起訴時可以列第三人,本人認為該第三人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原問題:《民事起訴狀中可否直接列明第三人之我見》回復于 2023-02-03 14: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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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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