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用人單位當年對本人給予了行政記大過處分后,但是兩個月后又解除了我的勞動合同,這是否因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應該認定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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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只規定了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愿意,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就是合法的。雖然有相應的規定,但是一般單位會規避這些情況的。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試用期后公司以工作履歷造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員工用虛假簡歷應聘,本來就是欺詐行為,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宣布無效,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追究其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請問違法行為
公司是以什么理由解除合同呢?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在職工患癌治療期間被用人單位解?了勞動合同
醫療期過了沒有的 可以主張相應經濟補償金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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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