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撥付的建倉工程款法院可否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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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能否對在建工程進行財產保全?能否查封?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設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實踐中查封在建工程的案例極少,不過筆者認為這不應存在任何法律障礙。依據如下: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該規定主要適用于民事執行階段,但是根據該規定相關解釋,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也適用該規定。 上述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由此可見,在建工程也屬于一種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故此也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查封。具體方式為:人民法院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另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文《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并且,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建工程也可以進行抵押,這從側面也證明對在建工程進行財產保全措施不應存在法律障礙。 在建工程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裝工程; (三)技術改造工程; (四)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的賬務處理: (一)發包的工程,應于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企業預付工程款、備料款時,根據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以撥付給承包企業的材料抵作預付備料款的,應按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工程物資科目;將需要安裝的設備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應按設備的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工程物資科目。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補付的工程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二)自營的工程,領用工程用物資時,應按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工程物資等科目;工程領用本企業材料的,應按材料的實際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按材料的實際成本,貸記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工程領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時,按商品產品的實際成本加上應交納的相關稅費,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按應交納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工程應負擔的職工工資及福利費,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貸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科目。 (三)工程發生的工程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有關測試費用,應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工程的實際成本。 原問題:《在建工程能否進行財產保全或查封》回復于 2023-02-13 10: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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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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