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入職時簽有保密競業協議,協議條款上約定競業期2年,競業補償標準在離職時雙方約定。10月高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不準備繼續聘用,是否要按約定,支付2年競業補償
勞動爭議廣東 珠海2025-08-02 05:5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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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同勞動者簽訂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條款(即競業限制),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原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按月向你支付約定的800元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向你支付,你可以先向原公司主張你的權利,如果其明確不支付,你可以不在遵守敬業約定,或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主張權利。 原問題:《我進公司時簽訂了保密協議,一說是競業限制,也就說離職后2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的工作。》回復于 2023-02-19 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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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4759人答:對于該情況,我們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來進行分析:“當事人應當履行保密競業協議所作出的相應承諾,并且應依照該協議約定的退出期限來辦理退出手續”。由此可見,雙方在訂立保密競業協議時就約定了競業期和退出期限,所以入職時簽署協議的高管在退休時,他們是考慮好了協議所作出的承諾,并根據協議約定按該時間要求來辦理退出手續,這樣才能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才能夠實現雙方簽署協議的意圖。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高管達到退休年齡的情況下,必須支付其在離職時雙方約定的兩年競業補償。回復于 2023-02-19 05: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