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求實習證明上面實習期改成試用期這種行為是否存在違法
勞動爭議四川 德陽2025-06-07 17:06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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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于小李工作期限不足1個月,所以公司的行為不當,但并不違法。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公司事先未作說明,結算工資時才說有任務,要扣錢的行為是違法的。小李應當獲得不得低于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小李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問題,協商未果,可向勞動監督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原問題:《關于試用期是否存在違法》回復于 2023-02-19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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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4759人這種行為涉嫌違法,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嚴禁擅自更改原有合同約定內容或者新簽訂合同約定不實內容,學校要求實習證明上面實習期改成試用期就屬于擅自更改原有合同約定內容,違背了法律規定,存在違法行為。回復于 2023-02-19 17: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