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釋“由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逮捕?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公民應該如何理解“由公安機關執行”?1、公安機關的拘留證或者逮捕證,是否可以完全委托人民檢察院替代出具?2、人民檢察院憑公安機關的拘留證或者逮捕證,是否就可以由協助執行變成代替執行?3、公安機關拘留證或者逮捕證上的執行人,不是公安人員而是檢察人員,是合法還是違法?4、人民檢察院法庭上承認冒充公安人員執行拘留或者逮捕存在瑕疵,是否構成執法程序違法?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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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4759人1、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完全代替公安機關出具拘留證或者逮捕證,但是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出具拘留證或者逮捕證,也可以作出決定派出具體的代理檢察官去出具拘留證或者逮捕證。
2、在《刑事訴訟法》中,確認由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逮捕的旨意是要強調由公安機關進行拘留逮捕行為的責任,以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或者逮捕證明書為依據進行拘留或者逮捕的行為應當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任何私人或者其他非公安機關委托的人員,都不能進行拘留或者逮捕。
3、如果拘留證或者逮捕證上的執行人不是公安人員,而是檢察人員,則是不合法的,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4、如果人民檢察院法庭上承認冒充公安人員執行拘留或者逮捕存在瑕疵,則該行為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構成執法程序違法。回復于 2023-02-27 15: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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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都應該接受。腦控案件深圳中院會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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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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