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第2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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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解釋493條全文
你好。現行法律對執行員的來源及任免程序,并未作明確規定。實務中,執行員通常是指承擔執行工作的法官,但協助執行員工作的司法警察、書記員等是否也應遵守回避規定,有待相關法律解釋或司法解釋進一步加以明確。 原問題:《民訴法解釋49條》新的民訴法二百零五條
新的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經查,是一個自然段的,所以不是兩款,只有一款的,刑法第第11條 第二行
《刑法》第十一條規定,【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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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