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小李與A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小李為公司解決了一項技術難題,公司對小李的表現非常滿意。2018年4月初,A公司為了落實新產品開發項目中某技術的應用,決定選派還在試用期的小李到外地培訓機構接受為期20天的應用技術培訓,并與他簽訂了培訓協議。協議規定:公司出資5萬元送小李進行技術培訓,小李培訓歸來后為公司服務5年,服務期間小李的月工資由現在的3500元提高到4500元,如果小李提前離開公司,則需支付違約金6萬元。培訓結束后小李回到A公司從事新產品技術開發工作,并帶回培訓機構開據的各種培訓費用發票共計4.5萬元。2018年9月,A公司調整了薪酬政策,與小李相
合同糾紛廣西 柳州2025-08-01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