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后原業主有一租賃的車位,先房主有優先租用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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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于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于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占的面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原問題:《小區的業主有沒有優先使用車位的權利》回復于 2022-11-23 01: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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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房說有一個車位,過戶后,他給其他人使用了,也不是私人車位是到物業租車位的,我這里有視頻為證,他說給我們車位的最后不給了
1、合同中有否此約定,如有約定按約定;看題目可能是無約定,如無約定,合同中的車位使用權是否明確,是獨占使用權還是業主共同使用權,如是獨占使用權的,如沒有兌現承諾,是違約行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共同使用權,那沒有約定幾戶人房后發現鄰居之間的墻被原房主私自拆除,并且改成 石膏墻,原房主隱瞞該事實,事后發現,要求原房主恢復原狀,原房主拒絕。我買房時沒有檢查出房租問題,我要承擔責任嗎。還是原房主承擔全部責任
房屋承重墻被拆吳先生訴稱,2014年9月,在對位于豐莊的住房裝修過程中發現,樓下202室的王某竟擅自把客廳內的承重墻拆除達3米,改建為客廳門洞。吳先生認為,樓下鄰居這樣對房屋進行破壞性改建,一旦發生危險,后果不堪設想,所以強烈要求樓下的住戶法院拍賣自己的房子,自己有優先購買權?
債權人可以競拍,但沒有優先購買權。 在房地產中有優先購買權的有以下三類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老小區分配車位,是否先保證一戶一車位,在有多余給2車位
如果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只能算是一種租賃行為。本質上講是停車位的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銷售使用權),最長得期限只能是2商標侵權 自己有優先使用權
商標先用權是指在他人獲得商標權之前已經使用該商標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商標專用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這是對使用人的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就沒有“在先使用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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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