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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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隨著我國各項建設的開展,建筑公司等施工企業目前是越來越多的雇傭著大量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的農民工。而上述被雇傭人員的素質是參差不齊,同時再加上施工企業等的安全教育不受重視(比如很多農民工是放下鋤頭就走入工地進行相應的工作,在進入工地工作前根本就沒有收到過相應的安全教育等),以上原因造成建筑工地上時常發生傷亡事故。發生傷亡事故后如何處理,筆者結合處理過的大量傷亡糾紛作以下總結。發生傷亡事故后,受害方(包括傷者、死亡者的近親屬等人員,以下均應受害方代替)可以選擇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來要求賠償。而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存有一定的差異,同時盡管國家目前對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是否可以兼得尚未有明確規定與答復,理論上及實務中有部分人員堅持認為是可以兼得的,但是筆者認為這兩者都兼得的話,在實踐操作中有一定的難度(比如說兩種途徑都涉及的醫療費,都需要醫療費票據原件,都需要存檔的,但是只有一份原件,如何處理?等等),但是兩者之間的差額是應當得到賠償的(比如工傷途徑中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筆者認為受害方可以選擇一種賠付數額較高的途徑來主張,如果該種途徑尚有沒有賠付的項目,還是可以要求對方來賠付的。 (一)侵權途徑 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來確定具體賠付項目及數額;其次是需要明確的是要明確事故責任分擔問題,盡管實踐中受害方責任較小,但是也要負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最后就是結合上面兩點來確定最終賠付數額并簽訂協議。 (二)工傷途徑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工傷目前基本認為只要是構成工傷的,受害方無事故責任;其次是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項目,可以另外加上就是;最后就是需要結合賠付項目來確定賠付數額及簽訂協議。采取以上兩種途徑來處理傷亡事故,在實踐中都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途徑選擇:賠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途徑,因為兩種途徑有不同賠付項目、賠付標準、處理程序(尤其重要,工傷途徑需要先認定工傷,工傷認定完畢后再處理賠付問題,而侵權可以直接訴訟)等。2、簽訂協議后的處理:實踐中有很多簽訂完協議后反悔又訴訟至法院的爭議,因此,筆者建議簽訂完協議后最好到法院走調解程序(讓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或司法確認程序(讓法院出具司法確認書),這樣也防止當事人的反悔來撤銷協議等。以上內容,筆者是結合處理的傷亡事故進行的簡單總結,在實踐中要結合法律規定和處理思路及技巧等來更好地處理相應的傷亡事故。) 原問題:《建筑工地發生傷亡事故,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11-22 23: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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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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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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