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十
2025-06-07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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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十為進一步提高內地①(注①:《安排》中,內地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十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①(注①:《安排》中,內地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年5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2011年12月13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2012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安排〉補充協議七》、《〈安排〉補充協議八》和《〈安排〉補充協議九》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筑、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建筑物清潔、攝影、印刷、會展、筆譯和口譯、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醫院服務、社會服務、旅游、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貨代、商標代理等2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新增加復制服務和殯葬設施的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于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補充協議九》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十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四)本協議附件中的“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雇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二、金融合作
(一)積極研究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二)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香港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香港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并提供便利。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并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增加以下內容:
“(1)推動粵港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2)按照具體認證的要求,推動粵港自愿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互認。
(3)對于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檢測認證結果互認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安排》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相關規定執行。
(4)促進粵港商品貿易供應鏈效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商品條碼系統成員開放商品信息平臺,享受與內地系統成員相同的服務。
(5)加強粵港商品信息資源共享,借助商品條碼的全球唯一性,實現兩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實查驗,以共同打擊假冒商品,優化營商環境。”
(二)雙方采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粵港共同推進知識產權交易與融資,探討粵港兩地合作開展知識產權評估互認等業務的可行性。
四、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
高燕 曾俊華
(簽署) (簽署)
附件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十[①]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a.法律服務(CPC861)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d.建筑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具體承諾
1.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香港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的限制。
2.對于注冊建筑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香港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香港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b.軟件實施服務(CPC842)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D. 房地產服務
b.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CPC822)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b.市場調研服務(CPC86401**,限于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e.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具體承諾
1.在廣東省內試點將香港檢測機構獲準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范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愿性產品認證領域。
2.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
3.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香港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 (CPC872)
具體承諾
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條件中從業年限限制。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o.建筑物清潔服務(CPC874)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p.攝影服務(CPC875)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r.印刷及其輔助服務(CPC88442**)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內地方投資者應當占主導地位。
2.簡化香港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香港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s.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t.其他-復制服務(CPC87904)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復制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t.其他-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C. 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包括:
因特網接入服務
呼叫中心
離岸呼叫中心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僅限于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港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5%。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D. 視聽服務
電影或錄像帶制作服務(CPC96112)
具體承諾
1.允許國產影片及合拍片在香港進行沖印作業。
2.允許香港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D. 視聽服務
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件及
錄音制品分銷服務(CPC83202)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與內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準,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
2.允許香港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通過后,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內地發行放映,但均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3. 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
CPC511,512,513[②],514,515,516,517,518[③]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B. 批發服務(CPC622, 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煙草)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6. 環境服務(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具體承諾
1.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依據。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資金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金融租賃
d.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擔保和承諾
f.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h.貨幣經紀
具體承諾
香港的銀行在內地的營業性機構,經批準經營港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香港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部門或
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具體承諾
1.為港資證券公司申請內地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進一步提供便利,允許港資證券公司申請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
2.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港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3.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
4.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批準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港資合并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5.在內地批準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港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
部門或
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除專業服務中所列以外)
A. 醫院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除專業服務中所列以外)
C. 社會服務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東省設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9. 旅游和與旅游相關的服務
B. 旅行社和旅游經營者(CPC7471)
具體承諾
1.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游經營總額的限制。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D. 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A. 海運服務
貨物裝卸服務(CPC741)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具體承諾
1.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建設港埠設施并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2.將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儲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將廣東省內至香港普通貨物運輸,以及在航香港航線船舶變更船舶數據后繼續從事香港航線運輸的審批權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將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5.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C. 航空運輸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④](僅限于航空運輸銷售代理)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為內地提供國際航線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航線機票銷售代理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但不符合經營主體資格的不得從事此類服務活動。
部門或
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F. 公路運輸服務
b.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CPC7123)
具體承諾
1.對在福建省投資的生產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托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取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道路貨運和機動車維修業的立項環節,按照國家現行法規受理申請和許可審批。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F. 公路運輸服務
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
道路客貨運站(場)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港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運站(場)。對在福建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委托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H. 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c.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 不包括貨檢服務)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商標代理
具體承諾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殯葬設施
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殯葬業者在內地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并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①]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
[③]CPC518的涵蓋范圍僅限于為港資建筑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筑和/或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
[④]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空運服務的附件>》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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