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5-06-0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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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渝辦發[2004]136號2004年5月12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加強對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
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渝辦發[2004]136號 2004年5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加強對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重慶市政府為促進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中小企業的確認,以原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為依據進行確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來源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組成:
(一)國務院有關部委下達的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安排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三)捐贈資金;
(四)其他資金。
捐贈資金,指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用于重慶市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資產或財產權益)。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二)支持創業培訓和政務代理等創業服務;
(三)支持技術創新;
(四)鼓勵專業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人員培訓、信息咨詢;
(六)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七)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八)支持項目評審;
(九)其他事項。
第七條 列入重點發展規劃和屬于科技進步、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出口創匯等方面的項目,優先給予安排。
第八條 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可采取無償撥款、貼息、投入資本金等方式使用專項資金。
(一)無償撥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培訓和政務代理等創業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人員培訓、信息化建設、管理咨詢等工作,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二)貼息。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小額貸款的貼息,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實施清潔生產、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等技術進步項目貸款的貼息等。
(三)投入資本金。主要用于支持組建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開發新產品等。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資、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房地產投資等,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需報送的主要材料:
(一)企業關于申請專項資金的報告;
(二)企業擬實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的審批許可文件;
(四)企業的營業執照及章程;
(五)企業代碼;
(六)企業經審計后的年度財務報表;
(七)銀行貸款合同。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
(一)區縣(自治縣、市)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報當地中小企業局、財政局,中小企業局、財政局初審后,再聯合報市中小企業局,并抄送市財政局。
(二)市級企業直接向市中小企業局申報,并抄送市財政局。
(三)市中小企業局對申報項目進行整理匯總,并提出初步意見,送市財政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確定:
(一)需要綜合評審的項目,由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組織人員評審。
(二)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聯合行文,明確扶持項目、資金安排數額、資金使用方式。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企業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中小企業局負責受理社會各界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情況反映,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將追回已撥付的款項,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專項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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