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若干規定
2025-06-0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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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
林業
采伐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若干規定(1987年9月29日川府發〔1987〕26號)各市、地、州、縣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
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若干規定
(1987年9月29日 川府發〔1987〕26號)
各市、地、州、縣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級各部門: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指示》,是對林業建設的又一重大決策,各級常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剎住亂砍濫伐歪風,切實保護管理好森林資源。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林業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績。造林綠化步伐加快,林區經濟比較活躍,林農生活有所改善,總的形勢是好的,但是,長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難以控制,森林資源不斷減少。近幾年來,無計劃和超計劃采伐嚴重,侵占、破壞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范圍森林的現象普遍存在,盜伐、哄搶國有、集體林木的案件不斷發生,流通秩序混亂,亂收亂購、黑市交易猖獗。造成這種狀況的直接原因,正如中央指出的,“主要是林業改革中某些具體政策失調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資源管理不嚴,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力”。為了把中央《指示》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堅決剎住亂砍濫伐歪風,加強森林資源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年森林采伐限額制度
實行年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是《森林法》的一項重要規定,是防止森林資源過量消耗的保證。國務院批準的采伐限額,任何地方和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未經國務院或授權單位批準,各級都不得突破限額。林區鄉村企業加工用材和群眾自用材,都必須納入采伐限額。生產木耳、香菇、木炭等消耗的木材也要嚴加控制。燒制磚瓦、石灰以及烤煙、烘茶等,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改燒其他燃料。
制定年度木材生產建議計劃,必須控制在年森林采伐限額的一定比例之內。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木材生產“一本帳”計劃。各地在執行和下達木材生產計劃時,不得突破省下達的計劃數,不允許層層加碼。任何地方和單位都不得無計劃和超計劃采伐。超計劃和無計劃采伐的木材,扣減下年采伐指標,所得銷售收入全部上繳林業主管部門用于發展林業生產,情節嚴重的要追查領導責任。
為了保證森林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一本帳”計劃的執行,各級政府必須加強檢查監督??h每半年檢查一次,市、地、州每年檢查一次,省組織抽查。檢查情況要按時向上級政府作出報告。
二、堅決依法保護國有山林權屬不受侵犯
國營林業企業、國營林場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山場、林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壞,不允許再將國有林劃給集體和個人。各市、地、州、縣對還沒有頒發林權證的國營林業企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家批準的經營區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權屬、界限、登記造冊,打樁定界,繪圖存檔,在今年年底前發給林權證。有邊界森林權爭議的地方,雙方都不得采伐爭議區的林木,違者,按濫伐森林論處。國營林業單位的經營區和自然保護區,不得非法劃作他用。確需劃為森林公園和風景旅游區的,必須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事先征得省林業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按程序上報審批。自行劃定的一律無效。興辦旅游業,不得改變國營林業單位的隸屬關系,不得改變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必須服從林業部門關于森林經營管理的統一規劃。
三、進一步完善集體林業生產責任制。
穩定山林權屬,依法保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已經落實的林權,不再變動。成片的集體用材林,不得再分到戶。已經分到戶而管理不善的,可以鄉、村、組為單位或聯戶組織專人統一管護,實行“林權不變,統一封山,專人看管,報酬分攤”等有利于保護森林資源的多種形式的生產責任制,以此基礎上,逐步引導農民在自愿的原則下,實行聯合采伐、聯合更新、聯合造林。
四、整頓木材流通渠道
國有林區非統配材和集體林區重點產材縣的木材,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和進山收購,除二十四個重點采伐企業外,其余均由當地林產公司收購和售銷。農具、文化用品等特殊用材,可由供銷社等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州林業局批準,跨市、地、州的還須報省林業廳批準,按縣林業局指定的時間、地點、樹種、材種和數量進行收購。重點產材縣及毗鄰鄉鎮不開放木材市場。
非重點產材縣的用材,要充分發揮林業部門專業公司的主渠道作用,切實擔負起從產區組織購進木材的任務,并積極搞好代購代銷、聯營經銷等服務工作。經縣批準的其他單位,或以經營木材,實行多渠道流通。
國營林場生產的木場,仍實行自產自銷。林農自產的零星木材,可在縣指定的市場上憑證自銷,也可在林業部門的收購站出售。不允許私人倒賣和販運木材。
從一九八八年起,對阿壩、甘孜、涼山州及攀枝花、雅安、樂山等地生產的木材,除保證國家和省的上調任務外,其余商品材均列入指導性計劃,由省林業廳根據首先保證省內用材,然后適量出省的原則平衡下達,不得超計劃銷售。省內非統配木材調劑,由供需雙方簽訂購銷合同并報省林業部門備案。木材出縣、出市(地、州)、出省,必須有縣、市(地、州)、省林業部門簽發的運輸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林業、稅務、物價、物資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強木材流通管理。嚴禁無照經營、無證運輸、無證銷售和黑市交易。經營木材的單位須憑縣林業部門發給的經營木材許可證,向所在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對過去經營木材的單位和個人,應于十月底前普遍進行一次清理,凡不允許再經營木材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其庫存木材按清理登記的數額售完為止。
五、堅決查處和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各級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要立即組織力量,對一九八五年以來的亂砍濫伐,包括地方各級領導人擅自批準的超計劃采伐和侵占破壞國有林等毀林案件,進行認真清理。
哄搶、盜伐國有和集體林木是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處理,該判刑的要判刑,決不能手軟。對挑動群眾哄搶破壞森林、傷害護林人員的犯罪分子,必須從速從重依法懲辦。在國有林區、集體林區重點產材縣亂砍濫伐嚴重的地方,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對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分子進行嚴厲打擊。打擊的重點:一是為首組織、策劃、煽動盜伐濫伐,致使森林資源遭受重大損失和盜伐濫伐林木數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二是以暴力威脅阻礙執行公務的林政管理人員、護林人員和木材檢查站人員的犯罪分子;三是偽造、盜竊、倒賣木材采伐、流通票證的犯罪分子;四是國家工作人員中,支持、參與、包庇、煽動群眾毀林和玩忽職守,致使森林資源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五是在貫徹中發〔1987〕20號文件中,造謠惑眾,頂風作案的犯罪分子。要選擇一批大案要案,大張旗鼓地公開處理,以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干部和群眾。
六、實行預留森林資源更新費制度
除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的零星木材以外,按木材銷售收入的百分之五至百之十預留森林資源更新費,用于更新、造林預留的更新費,歸林權所有者所有,由鄉林業站代管;尚未建立鄉林業站的地方,由縣林業局或區林業站代管,存入銀行,嚴禁挪用和平調。在限期內完成更新、造林計劃的,如數領回;逾期不更新、造林的,由鄉林業站用這筆資金統一安排造林。
七、合理調整林業稅收、整頓林業費用負擔
繼續執行對森工企業和國營林場已實行的減免稅、費的優惠政策。沒有落實的要認真落實。
國營森工企業上交的所得稅,應本著有利于限制森林過伐、保護森林資源的精神,在不超過一九八六年實際上交的原則下,確定一個合理基數定額上交,增長部分留給企業和當地森工企業主管部門,用于造林、營林和消化企業多出的勞力,由財政部門監督,專款專用。對因過去集中過伐、資源已近枯竭、經濟困難的企業,可以給予減免所得稅的照顧,由林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政府酌情處理,減少的稅收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
八、充實林業基層管理機構,強化林業管理職能
我省林業基層力量十分薄弱,縣鄉級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機構的人員急待加強。要充實林區的縣級林政管理機構,重點林區的區和重點鄉要在上級核定的黨政機關編制內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林業助理員。要加強木材檢查站工作。林政檢查人員的執法標志和證件,由省林業廳統一制發。
九、落實領導干部保護森林、發展林業任期目標責任制
“保護、發展森林資源;制止亂砍濫伐,應當作為各級領導,特別是縣一級領導的重要任務”。要正確處理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關系,不能用破壞森林資源的辦法致富翻番。要把造林綠化和跡地更新、護林防火、制止亂砍濫伐、保證森林資源增長,作為考核縣領導干部政績的內容。對出現毀林事件制止不力,使森林資源遭到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縣領導的責任。縣政府除每年檢查一次,并向省政府作出報告外,任期屆滿時還要向下屆政府作出交待。
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中發〔1987〕20號文件和本規定不符的,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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