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精簡優化中小學教職工隊伍的意見
2025-06-07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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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精簡優化中小學教職工隊伍的意見(鄂辦發[2002]37號2002年11月22日)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精簡優化中小學教職工隊伍的意見
(鄂辦發[2002]37號 2002年11月22日)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湖北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鄂發[2002]10號),根據《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精神,現就精簡優化我省中小學教職工隊伍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中小學編制管理
中小學機構編制由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實行歸口管理。中小學師生配備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各縣(市、區)情況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編制總量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情況定期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班額、生源等情況具體分配各校人員編制,并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要控制中小學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規范中小學內設機構名稱和職責。調控中小學班額和班級數,科學確定中小學教職工工作量和教師與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結構比例。在規定的教職工數與學生數的比例內,區別學校層次和地域分布,計算、分配中小學編制數額并調劑余缺。
各地要根據核定的編制對現有教職工隊伍進行清理、整頓,精簡、壓減中小學現有的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全部辭退現有的臨時代課教師,今后各地不得在核定的中小學編制之外再聘用臨時代課教師。縣(市、區)、鄉(鎮)政府和教育管理機構以及教育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不得占用或變相占用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已經占用或變相占用的要與學校脫離關系。同時清理中小學“在編不在崗”的各類人員。要積極穩妥地做好中小學教職工分流工作,中小學在編教職工分流參照當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分流政策執行。
二、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省政府規定,撤銷鄉(鎮)教育管理機構,不得采取變通形式保留或在中心小學設置新的鄉鎮教育機構。鄉(鎮)有關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鄉(鎮)可在核定的行政編制內確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協助鄉(鎮)長管理具體教育事務,并接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
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要嚴把教師隊伍入口關,聘任到中小學任教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出教師隊伍。要拓寬教師來源渠道,補充具備教師資格的優秀畢業生和面向社會招聘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到中小學任教。
實行中小學教師聘任制度,公開考核,競爭擇優上崗,建立起教學人員合理競爭與有序流動相結合的機制。要采取多種方式鼓勵和引導教師到農村和薄弱學校任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行城鎮和農村、平原和山區、重點學校和薄弱學校教師定期交流制度。中小學新進教師,逐步試行面向社會在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中公開招考,擇優聘用,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對教學能力差、教學不認真負責、不安心教學工作的教學人員應及時解除聘用關系。
加強政策導向。在教師職務聘評和有關表彰獎勵中,將教師是否在農村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列為評聘教師職務和接受表彰獎勵的條件之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三、依法完善中小學人事管理體制
按照基礎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中小學教師的聘用計劃必須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中小學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調配調動、職務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等管理職能,鄉(鎮)、村無權聘任中小學教職工。
完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小學校長的提名、考察和聘任、管理制度。中小學校長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交流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高級中學和完全中學校長一般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提名、考察或參與參察,按干部管理權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學校長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拔任用并歸口管理。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實行中小學校長公開選拔,競爭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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