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若干意見
2025-06-08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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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若干意見(云政發[2009]21號)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若干意見
(云政發[2009]21號)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建立完善農村客運網絡,促進農村客運發展,更好地滿足農村群眾安全、經濟、便捷出行和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必須把加快農村客運發展擺在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完善扶持農村公共交通發展的政策措施,改善農村公共交通服務,推進農村客運網絡化和線路公交化改造,推動城鄉客運協調發展”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加強農業基礎建設、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一項重要措施。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強農村交通建設,加快農村客運發展,有利于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構建更加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交通運輸體系,是一項“興農村、助農業、富農民”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是一項促進交通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基礎工程。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重要意義,把加快農村客運發展,妥善解決農村群眾出行難作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之一,擺上突出位置,納入重點工作,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二)必須把加快農村客運發展作為一項長期任務抓緊抓好。改革開放以來,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有效改善了城鄉居民的出行條件,促進了全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但由于我省農村人口比重較大、居住分散以及農村交通建設基礎差、起步晚等原因,全省廣大農村特別是山區、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客運發展滯后,供給能力不足、服務水平不高、行業運營粗放、安全管理薄弱等問題突出,農村群眾“出行難”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嚴重阻礙和制約了全省新農村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立足實際,深刻認識我省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長期性和艱巨性,把加快農村客運發展作為一項長期任務,統籌兼顧、系統安排,努力改善農村交通條件,保障廣大農村群眾安全、經濟、便捷出行。
(三)必須準確把握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有利時機和條件。全省已有1078個鄉鎮實現了路面硬化,鄉鎮路面硬化率達到了82%以上,農村公路建設進程加快,農村客運發展條件明顯改善。各地在農村客運發展方面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創造了“丘北經驗”等先進模式并廣泛推廣,形成了全省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良好氛圍。特別是在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下,全省農村公路建設和加快農村客運發展面臨難得的機遇和條件。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握有利時機,創新工作思路,進一步加快農村客運發展步伐,更好地為全省新農村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總體要求
(四)指導思想。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按照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出發點,以發展農村經濟,為廣大農村群眾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出行條件為落腳點,按照“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協調發展”思路,建立與農村公路發展相適應、與農村客運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客運網絡,健全“路、站、運、管、安”五位一體的發展機制,推動農村交通事業和城鄉經濟和諧發展,更好的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五)發展目標。著力提高農村運輸供給能力、農村客運安全監管能力、農村運輸發展能力、農村客運可持續發展能力和市場監管能力,促進農村客運安全高效、服務文明誠信、市場規范有序、路站運協調發展。到“十一五”末,力爭全省具備通行條件的所有鄉鎮和行政村開通農村客運班車,經濟較發達地區客車通達率達到100%,邊遠山區鄉鎮客車通達率達到95%,行政村客車通達率達到85%。全省農村客運網絡建設基本完成,農村群眾乘車難問題基本得到解決,農村客運安全和服務水平有明顯提高。
(六)主要任務。圍繞總體目標要求,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主要任務是:一是堅持把以滿足農村群眾出行需求作為根本出發點,進一步提高運輸能力和服務水平,為農村群眾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運輸服務。二是堅持以縣(市、區)為區域,鄉鎮為基礎,適度超前,合理規劃,進一步強化縣鄉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和農村客運發展的管理職能,推進機制體制創新,增強農村客運發展活力。三是堅持“城鄉客運一體化”發展方向,提高農村客運發展“城鄉一體化、區域網絡化、布局合理化”水平。四是加快結構調整步伐,整頓市場、優化結構,推行適應農村客運發展的多種經營形式,引導農村客運走公司化、組織化、規范化路子,努力實現農村客運“開得通、留得住、有效益、保安全”的目標。五是按照“選址合理、投資多元化、等級多標準、經營多形式”要求,將經營農村客運與建設農村公路和農村客運站點結合起來,創新路養運發展機制,積極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農村公路和農村客運站點建設,加快推進農村客運站點等基礎設施建設。六是堅持農村客運發展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屬地化管理,大力推廣丘北經驗,加強農村客運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農村地區無牌、無證客運車輛的違法經營行為,嚴肅查處和依法取締農村地區客運中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保護合法經營,維護運輸市場秩序,形成公安、安監、交通、農機等部門的綜合治理新機制。
三、建立健全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保障體系
(七)加強農村客運發展的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加快農村客運發展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解決農村客運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省加快農村客運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通運輸廳,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也要相應成立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建立完善行政領導負責制和目標考核制,切實加強對農村客運發展的組織領導,使農村客運發展任務落到實處。要上下聯動、內外協調,充分發揮各級組織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在農村客運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堅持路、站、運并重。農村公路是農村客運發展的重要載體,農村客運場站是農村客運發展的重要平臺,“路、站、運、管、安”是農村客運網絡的五要素。要把農村客運場站建設與農村公路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促進農村客運“路、站、運、管、安”協調發展。
(九)科學制定農村客運發展規劃。要按照《云南省農村客運線路發展及運力投放“十一五”規劃》要求,結合當地鄉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況、經濟條件等實際,逐級制定農村客運發展規劃,重點做好縣級農村客運發展規劃。縣級農村客運發展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縣級農村客運發展規劃應當與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有效結合,突出農村客運站點規劃、農村客運線路規劃和運力投放規劃等重點。要統籌城鄉客運網絡和站點,引導城市客運車輛向農村延伸,促進城鄉客運一體化發展。
(十)積極推進農村客運站場建設。按照交通主管部門規范要求,以滿足需要為原則,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縣域農村客運站點,合理確定農村客運站點場址、等級和數量。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全社會參與農村交通事業發展的激勵機制,積極吸引單位、企業和個人投資農村客運站場基礎設施建設,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不斷加大農村客運場站建設力度。
四、實施加快農村客運發展扶持政策
(十一)明確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扶持范圍。針對農村客運相對干線客運和城市客運經營效益較差、公益性強等特點,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讓利”原則,實施加快農村客運發展優惠政策,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客運的支持力度。扶持范圍包括:除國省干線外,專營縣到鄉鎮、鄉鎮到鄉鎮、鄉鎮到村、村到村的農村客運車輛。自《意見》頒布之日起,省級對農村客運發展扶持政策實施時間暫定3年。各級人民政府及財政、公安、交通、城建、稅務、物價、工商等相關部門,也要采取相應措施,支持農村客運發展。
(十二)強化農村客運資金扶持措施。省級財政每年根據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和中央轉移支付燃油稅的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村公路建設的若干意見》(云政發〔2007〕10號)的要求,建立農村客運政策性補貼制度,支持農村公路和鄉鎮農村客運站建設,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客運發展。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每年的農村客運發展和站點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在每年的地方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相應補助資金。
(十三)完善農村客運站點建設土地扶持政策。農村客運站及發車點(含行政村候車亭或招呼站)屬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各級政府應嚴格執行國家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政策,對符合規劃的項目以劃撥用地方式提供建設用地。
(十四)簡化農村客運線路審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根據縣域農村客運線路和運力投放規劃,依法做好農村客運線路審批和運力投放工作,提高服務水平。在堅持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可采取專線經營、區域化運行以及允許經營者開行定線日班車,隔日班、周班、趕集班或其它適合農村群眾出行需要的班次等多種營運方式,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促進規范化管理和集約化經營。
(十五)制定合理的農村客運票價。按照既兼顧經營者基本經濟利益,又考慮廣大農村群眾承受能力的原則,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共同確定合理的農村客運票價并公布實施。在政府指導價格范圍內,允許經營業戶根據線路和客流量情況對票價進行合理浮動。
五、深化結構調整,促進農村客運市場健康發展
(十六)深化農村客運運力結構調整。進一步提高用于農村客運車輛的檔次,推廣使用符合《鄉村公路營運客車結構和性能通用要求》的經濟適用車輛,改善車型結構,提升車輛檔次,選購適合農村客運發展的車型。對安全、節能、環保性能達不到國家標準的客運車輛,禁止進入農村客運市場。
(十七)深化農村客運經營結構調整。積極鼓勵和引導客運企業開拓農村客運市場,支持企業把進入農村客運市場作為新的效益增長點和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重要內容。按照“放活”的方針,引導和鼓勵農村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經營。同時,各縣(市、區)應統一農村客運車輛顏色和標識,方便農村群眾選乘和行業監管。
(十八)推進農村客運節能減排工作。增強農村客運經營節能意識,建立農村客運節能減排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積極推動管理節能、技術節能和制度節能,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農村客運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和里程利用率、實載率。
六、完善市場機制,強化農村客運市場監管
(十九)完善農村客運管理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企業自律發展”方針,進一步建立完善農村客運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要以企業資質管理為切入點,以質量信譽考核和違章計分考核為手段,嚴格市場準入管理。要強化市場后續監管,落實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實施違章記分和經營年限制,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二十)規范農村客運經營行為。縣級人民政府應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工作責任,配合職能部門加強對農村客運車輛的管理,突出抓好運價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引導客運經營者規范執行各項服務標準和客運安全制度,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為農村群眾提供優質、規范的運輸服務。
(二十一)加強農村客運市場監管。各級公安交警、交通運管和農機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切實加強和規范農用車管理,依法禁止貨運機動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從事客運,嚴厲打擊低速載貨汽車違法載人、客貨混裝以及無牌、無證、無照非法營運和超限超載、欺行霸市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依法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運輸市場的良好秩序。
(二十二)加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管理。嚴禁道路運輸經營者非法倒賣、轉讓、出租道路客運經營權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對擅自轉讓、倒賣倒買道路客運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堅決嚴肅查處,取消其道路運輸經營資格。
(二十三)提高農村客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十一五”期間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村客運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運輸能力保障體系。以骨干客運企業為依托,建立農村客運緊急運輸能力儲備機制,增強黃金周旅客運輸、地區性重要活動運力準備和應對突發、緊急事件的能力,形成信息暢通、反應迅速、保障有力的農村客運應急保障體系。
七、落實安全發展措施,強化農村客運安全監管
(二十四)建立農村客運交通安全監管機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建立健全縣級人民政府牽頭,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協同配合,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農村客運交通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充分發揮鄉鎮交通安全協管、鄉鎮派出所、村委會干部職工的作用,強化對農村客運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維護農村客運交通安全。
(二十五)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度。從維護農村穩定和保證農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出發,深入貫徹國家和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各項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農村客運安全管理。把日常監管、安全教育和指標考核等結合起來,層層簽訂責任制,確保各項安全責任措施落實到鄉鎮、落實到基層。
(二十六)強化駕乘人員安全意識。完善管理措施,嚴把農村客運經營者市場準入關、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車輛技術狀況關,杜絕非法運營,嚴防病險車輛上路。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駕乘人員對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安全經營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關規定。
(二十七)切實提高農村客運抗風險能力。提高農村客運的規模化、公司化經營水平,增強經營發展的綜合實力。督促農村客運經營者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足額繳納承運人責任險等各種保險(或交通安全統籌),增強對各種交通安全事故的處置、賠付和抗風險能力。
(二十八)逐步改善農村公路安全狀況。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改善農村公路安全狀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公路事故多發地段和危險路段的整治工作力度,增設必要的交通標志線和安全防護設施,不斷提高農村公路的安全技術狀況和防護條件,維護農村客運交通安全。
(二十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按照“四不放過”和“懲治并舉”原則,準確界定安全生產責任,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八、落實工作職責,強化輿論宣傳,為農村客運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三十)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工作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工作職責,努力形成全省上下“領導重視、部門配合、上下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村客運發展規劃的制定、審查,規劃的實施管理以及實施中的檢查督促工作;各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和農村公路、鄉鎮客運站建設和管理;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客運的行業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農村公路、農村客運站點建設資金的籌集和財政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各級公安、公路路政部門負責農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維護農村客運市場秩序,保障公路設施和安全設施;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農村客運的運輸企業和經營業戶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實施綜合監管;各級工商部門負責農村客運經營業戶經營注冊、工商管理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負責依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支持農村客運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各級物價部門負責農村客運運價擬定及監督實施工作。
(三十一)加強輿論宣傳。各級新聞單位要加大對農村客運發展的宣傳報道,多形式、多渠道宣傳國家和我省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的方針政策,發掘加快發展農村客運先進典型,積極營造有利于農村客運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為我省農村客運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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