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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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國務院令
行政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永政發〔2015〕14號)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營造寬松的市場主體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永政發〔2015〕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營造寬松的市場主體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15號)、《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5〕41號)和《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永政發〔2014〕10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工商登記和許可審批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4〕11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進一步深化全市商事制度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永州加快轉型升級、深化對外開放提供體制機制支撐,促使永州成為企業登記注冊便捷、市場監管高效、公共服務優質的先行地區。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推進注冊登記制度便利化,在先期注冊資本、“先照后證”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試行“一照一碼”改革,建立后置審批和后續監管機制,完善市場監管制度,構建 “寬進嚴管”市場監管體系,努力營造寬松平等的市場準入環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三、主要內容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1.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一是推進前置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等規定,重新制定《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永州市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具體內容附后)。除保留的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二是推進注冊登記制度改革。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部署,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企業集團登記改革、企業經營范圍登記改革;進一步簡化和完善市場主體注銷流程,探索試行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及無債權債務企業簡易注銷程序。三是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建設全市電子證照共享庫,實現電子證照在政府部門間的互認共享。(牽頭單位:市工商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政府電子政務辦)
2.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是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準入“權力清單”。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對政府工作部門行使的職權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防止政府部門“亂作為”;全面評估全市行政審批事項,加大清理、取消和下放力度,涉及市場主體準入的市級許可事項基本下放,中央和省政府取消的事項對應取消。各行政許可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優化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流程,所有行政審批停止收費,并對工商登記前置和后置審批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準入“責任清單”。各部門要按照法有規定必須為和權責一致原則,建立與權力對應的責任清單,健全問責機制。三是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準入“負面清單”。按照法無禁止皆可為原則,各行政許可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和調整后審批事項,分別制定、公布本行業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牽頭單位:市編辦;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法制辦、市工商局、市直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部門)
3. 深化“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積極推進全市“一照一碼”改革,進一步整合行政資源,優化審批流程,簡化準入手續,最大限度降低社會成本和行政成本。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先期在市本級和寧遠縣、祁陽縣推進“一照一碼”改革試點。(牽頭單位:市工商局;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加強后續市場監管
1.創新監管理念,形成社會共治局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牢固樹立“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理念,強化企業自我管理,發揮社會組織的行業監督自律作用,切實加強社會監督,處理好企業、行業、社會和政府間的關系。(牽頭單位:市工商局;責任單位:市直相關部門)
2.完善監管制度,建立新型市場監管體系。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職能部門一管到底的監管職責。一是明確監管職責。一般經營項目、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仍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取得許可證件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前置許可證件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的,擅自從事許可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許可審批部門予以查處;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是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件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無證經營行為,由許可審批部門予以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建立后置審批辦法。結合政策新變化、改革新要求,各職能部門要制定本行業的商事制度改革后置許可審批辦法,再造行政審批流程。三是完善后續監管制度。根據永政發〔2014〕11號文件要求,市直各市場監管部門要制定本行業的監管辦法,完善各領域、各環節的監管制度,建立與商事制度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的后續市場監管措施,形成“職責明確、協調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市直各行政審批、市場監管部門的后置審批辦法和后續市場監管制度經審核后匯集成冊并統一向社會公布。(牽頭單位:市編辦;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法制辦、市直相關部門)
3.改進監管方式,建立綜合執法新機制。認真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嚴格落實企業信息、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公示等制度,強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構建信用監管機制。打破傳統習慣方式和定性思維,改重審批輕監管、以審批代監管、坐等申請對象上門為主動監管、放管結合和上門服務,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防控搶跑開業、無證經營、違規營業等現象。依托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加快政府部門間監管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推廣隨機抽查,探索推進跨部門跨行業聯合隨機抽查,規范市場監管行為,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提高監管效能。探索推進綜合執法,加強執法聯動,統一執法模式,形成協同監管合力。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規范案件移送程序、標準,維護市場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牽頭單位:市工商局;責任單位:市法制辦、市發改委、市編辦、市直有關部門)
4.建立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一是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總體要求,加快推進“云計算中心”和“大數據”平臺建設步伐,搭建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以工商登記數據為基礎,對接各部門業務系統,整合工商、公安、稅務、銀行、電子政務等平臺資源的基本信息、經營信息、信用信息,實現登記機關、審批機構、監管部門、第三方信息流轉和信息查詢“智能化”,全面提升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務能力。二是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統計等所有信用信息類別、覆蓋全部信用主體的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網絡平臺。推進信用標準化建設,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儲、共享與應用等環節的制度,推動地方、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及互聯互通。依據“痕跡管理”原則,各有關單位要明確責任領導、責任人員,及時上線進入公示平臺,甄別認領信息、分流交辦任務、上傳相關信息,積極推進政務服務創新,建立與改革相配套的工作機制和技術環境,提高政務服務效能。(牽頭單位:市政府電子政務辦;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民銀行、市銀監分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和糧食局、市財政局、市政務服務中心、永州海關、市招投標辦)
(1)信息管理。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單位分別設置工商登記信息、行政審批信息、監督管理信息、信用信息、申請行政許可審批、公眾信息查詢和各行政許可、監管部門的辦事依據、工作流程、法律法規公示等模塊,公示工商登記機關、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部門履職過程中形成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等信息,公示市場主體信用情況以及申請人申辦行政許可審批的網上申請端口。
(2)工作流程。一是工商部門上傳信息。工商登記機關應于工商登記(包括名稱預核、設立、變更、撤銷、注銷、登記等)后2個工作日內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上傳至永州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平臺--“工商登記信息”模塊。工商登記機關上傳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應當包括注冊號、名稱、主體類型、住所(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經營范圍、行業分類、登記日期等內容。二是審批部門認領信息。按規定屬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在作出許可審批后1個工作日內將信息上傳到公示系統。按規定屬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在工商登記信息上傳后1個工作日內,主動認領屬于本部門行政審批范疇的相關市場主體信息。應由上級行政審批部門做出行政許可的市場主體信息,其對應的本級行政審批監管部門負責認領,并于認領后1個工作日內上報上級機關。三是審批部門上傳信息。相關后置行政審批部門應于行政審批后1個工作日內,將市場主體行政審批信息上傳至信息公示平臺--“行政審批信息查詢”模塊。行政審批部門上傳的市場主體行政審批信息應當包括名稱、住所(營業場所)、許可文件編號、許可文件名稱、許可內容、有效期、許可機關、備注等內容。由上級行政審批部門做出行政許可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由對應的本級行政審批監管部門負責上傳。四是工商部門匯集審批信息。工商登記機關在行政審批部門上傳行政許可登記信息后2個工作日內,認領行政許可信息,下載到“工商登記信息查詢”中的“行政許可審批信息”子模塊。五是監督管理部門上傳信息。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市場主體成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主動深入到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現場,依法履行其行政許可審批和監管職責。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在向社會承諾的辦結期限內,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申請從事的許可經營項目的審批。各行政審批和監管部門依法定職責,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并將相關監管信息及時錄入公示系統“監督管理信息”模塊中的“部門監管”子模塊中。行政審批和監管部門在查處市場主體違法經營行為后,應及時將查處結果上傳到信息平臺“監督管理信息查詢”模塊。
(3)結果運用。匯集整合各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和信用信息征集部門的信息,形成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研究制定加強全市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意見,建立信用約束和激勵機制。對連續3年以上無違法記錄的企業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企業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形成“獎勵守信,懲治失信”和“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良好信用獎懲機制。各行政許可審批和市場監管部門、海關、銀行、保險、電力、自來水、燃氣、通信、有線網絡以及其他行政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充分利用永州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平臺,實現各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與利用,強化社會監督。
四、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5年8月31日前)。召開會議,動員部署;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改革措施,制定并公布市場主體準入權力清單、負面清單和責任清單。建設信息共享系統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庫。向國家相關部門爭取企業社會信用代碼碼段。
(二)試行階段(2015年9月30日前)。一是完成“一照一碼”登記業務系統和審批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并預留端口,與“永州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對接兼融,實現兩個系統合并。二是在市本級和寧遠縣、祁陽縣試行“一照一碼”改革。三是完成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的操作培訓和各相關部門的系統對接、調試。
(三)實施階段(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同步實施“一照一碼”改革;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公示系統上線運行,投入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更名為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總體推進和督促落實,研究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困難和問題。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強組織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市直各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部門均要組建商改工作小組,明確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聯絡員。各縣區也要明確專門的組織領導機構,統籌領導本地區的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強改革保障。各級各部門要強化法治意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對改革涉及的許可審批、監管執法等法律風險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及時修改、出臺規范性制度,形成統一的法制政策環境。要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員、設備和資金。要加強督查檢查和責任追究,對工作不力、措施不硬、落實不到位、不按時辦結以及行政不作為、亂作辦、慢作為的,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法制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核把關,防止出臺與商改不一致的政策措施。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列入對各縣區政府和市直相關單位年度績效考核。
(三)加強宣傳引導。2015年9月、10月為全市商改宣傳月。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電臺、網絡、報紙等媒體多渠道多層次的宣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和便民惠民服務措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引導社會正確認識、廣泛參與,在全社會形成理解、關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
六、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永政發〔2014〕10號)的附件《永州市工商登記保留的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同時廢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附件1
永州市工商登記保留的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39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法律明確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
農作物種子、草種、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
林木種子(含園林綠化草種)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3
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4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5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2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3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4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5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6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311號)《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7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8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9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10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1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12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3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14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15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6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7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8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19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0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21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2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23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24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5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6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27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8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9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30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1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中國民航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32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務院關于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33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4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附件2
永州市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指導目錄(3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
設定依據
1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
商務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3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4
個人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審批
人民銀行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5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6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7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8
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9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10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11
內資電影制片單位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12
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13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4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5
外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務范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6
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及終止審批
銀監會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17
融資性擔保機構變更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18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散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21
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
證監會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22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3
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業務資格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4
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
25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核準
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26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7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28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9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0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保監會
(會同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1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2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33
設立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34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分立、合并、撤銷的審批
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23號)
注:以上前置審批事項,涉及工商登記事項的,憑審批文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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