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遠洋漁業發展暫行辦法
2025-06-07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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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遠洋漁業發展暫行辦法(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經貿信息海洋字[2014]22號2014年2月28日)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
深圳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遠洋漁業發展暫行辦法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經貿信息海洋字[2014]22號 2014年2月28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發展戰略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及《國務院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關于支持發展遠洋漁業的重要精神,在市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遠洋漁業項目子項,用于扶持我市遠洋漁業的發展,豐富市民菜籃子,把深圳建設成為國內遠洋海產品生產、加工和集散中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注冊的遠洋漁業企業。在我市注冊持南沙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赴南沙生產的漁業企業自捕海產品回運費補貼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執行。
第三條 鼓勵企業組建現代化的遠洋船隊:
(一)支持企業新建符合國家資助規定的金槍魚圍網船、超低溫金槍魚延繩釣船、玻璃鋼金槍魚延繩釣船、鋼質金槍魚延繩釣船、秋刀魚捕撈船和大型魷魚釣船等遠洋漁船,積極協助企業申請國家資助。對已獲得國家資助的船只,專項資金按國家資助金額的20%給予配套資助,不再重復享受其他漁船資助。
(二)企業新建或購買二手大型金槍魚圍網船(帶有入漁配額,單船1500總噸以上,船齡20年以下)、大型秋刀魚捕撈船和大型魷魚釣船(單船1000總噸以上,船齡15年以下)、超低溫金槍魚延繩釣船(帶有入漁配額,單船350總噸以上,船齡15年以下),專項資金給予總投資(包括購船和設備改造投入)25%的資助,單船資助的最高金額分別不超過8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
(三)企業新建或購買二手大型拖網加工船(單船7000總噸以上,船齡20年以下),專項資金給予總投資(包括購船和設備改造投入)25%的資助,單船資助的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企業新建或購買二手大型遠洋漁業輔助船(單船2000總噸以上,船齡15年以下)和其他遠洋漁船(單船100總噸以上,船齡10年以下),專項資金給予總投資(包括購船和設備改造投入)10%的資助,其中新建或購買二手大型遠洋漁業輔助船單船資助最高金額分別不超過800萬元、600萬元,新建或購買二手其他遠洋漁船單船資助最高金額分別不超過50萬元、40萬元。
(五)企業新建或購買二手遠洋漁船,必須在取得中國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及船舶檢驗證書三證后,每年進入我市的遠洋自捕海產品回運量占企業漁船年產能達到以下比例:金槍魚回運不低于10%,其他魚類回運不低于60%,方可享受上述漁船資助。資助資金(含國家配套資助資金)將按20%、20%、20%、20%、20%的比例分五年撥付到位,如回運量比例未達到以上要求,將停止享受后期漁船資助。
(六)已享受以上資助的遠洋漁船,從資助年度起5年內如遷離深圳,需全額退回資助款。深圳籍遠洋漁船在本市內辦理過戶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資助政策。
第四條 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外漁業資源。經農業部批準的遠洋漁業項目,遠洋漁船已出境生產,并已繳納境外資源使用費的,每年進入我市的遠洋自捕海產品回運量占企業漁船年產能達到以下比例:金槍魚回運達到10%以上、20%以下的享受已繳納境外資源使用費40%的資助,達到20%以上、30%以下的享受已繳納境外資源使用費50%的資助,達到30%以上的享受已繳納境外資源使用費60%的資助;其他魚類回運達到60%以上、70%以下的享受已繳納境外資源使用費40%的資助,達到70%以上、80%以下的享受已繳納境外資源使用費50%的資助,達到80%以上的享受已繳納境外資源使用費60%的資助。
第五條 鼓勵企業回運自捕海產品。對進入我市的遠洋自捕海產品,由專項資金提供一定的運輸費用資助,其中空運冰鮮金槍魚每年回運量比例分別為10%以下、10%以上至30%以下、30%以上,分別給予每噸資助10000元、11000元、12000元;海運超低溫金槍魚每年回運量比例分別為10%以下、10%以上至30%以下、30%以上,分別給予每噸資助1000元、1200元、1500元;其他遠洋魚類每年回運量比例為60%以下、60%以上至80%以下、80%以上,分別給予每噸資助300元、400元、500元,南沙海域魚類回運量參照其他遠洋魚類標準給予回運費50%的資助。積極協助企業申請國家資助,已享受國家資助遠洋自捕海產品回運費補貼的,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資助金額的50%予以配套,不再重復享受上述資助。
第六條 鼓勵企業建設海產品加工廠及配套專用冷庫。對在深注冊的遠洋漁業企業在我市投資建設海產品加工廠及配套專用冷庫,項目竣工決算后,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包括建設加工廠、專用冷庫及相應冷鏈配套設施投入),專項資金按總投資1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最高限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 鼓勵國內外大型遠洋漁業企業來我市設立總部。總部設在深圳的遠洋漁業企業(年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1000總噸以上遠洋漁船不少于5艘),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獎勵500萬元。已享受以上獎勵的企業,從享受獎勵年度起5年內如將總部遷離深圳,需全額退回獎勵款。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后,將建立定期評估機制,根據遠洋漁業的發展趨勢與我市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完善。在原《深圳市扶持遠洋漁業發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原《若干規定》)實施期內已批準但尚未完成資助的漁船項目按原規定標準執行;在原《若干規定》有效期結束后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前發生的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條 《深圳市遠洋漁業項目資助操作規程》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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