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維護市黨政辦公中心辦公秩序的通告
2025-06-08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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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維護市黨政辦公中心辦公秩序的通告(2007年10月9日)為貫徹執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黑龍江省公安廳關于維護上訪秩序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維護市黨政辦公中心辦公秩序的通告
(2007年10月9日)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黑龍江省公安廳關于維護上訪秩序的通告》等有關規定,確保我市黨政辦公中心正常辦公秩序,通告如下:
一、維護社會穩定是每個公民的責任,也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公民上訪要依法有序通過正常渠道到指定地點反映問題,不得妨礙黨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不得損害正常的社會秩序。任何破壞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違法行為都是不能允許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公民上訪反映問題應當依法進行,采取走訪形式應到相關國家機關指定的專門接待場所提出,到市委、市政府上訪反映問題應到市政府二號院市信訪辦來訪接待中心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不得組織串聯或唆使他人參與集體上訪,不得阻止他人退出上訪活動,違者予以教育、訓誡或者行政處分,違法行為明顯,情節嚴重的,依法進行處罰。
三、公民上訪應當遵守上訪秩序,不得在黨政辦公中心門前非法聚集滯留;不得堵塞公路和攔截扣留車輛、行人;不得強行通過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不得圍堵、沖擊黨政辦公中心;不得損毀綠地、樹木和其他公共設施;不得在黨政辦公中心門前舉狀紙、打橫幅、設置標語等宣傳物或散發傳單、穿狀衣、喊口號;不得侮辱、誹謗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制造不良影響;不得以跨地區串聯、散布謠言、煽動等方式聚眾上訪;不得非法集會、游行、靜坐、示威;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進入國家機關和接待場所,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阻礙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違者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或予以勞動教養。
四、違反以上規定的參與者,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對于其中組織者、策劃者、煽動者,以及有引誘、脅迫、欺騙他人上訪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此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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