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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調解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連云港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調解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連政辦發〔2017〕167號)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連云港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調解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連政辦發〔2017〕16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決策部署,健全和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融合式調處機制,積極化解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74號)、《江蘇省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實施方案》(蘇發〔2016〕30號)、《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100號)、《連云港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連發〔2017〕27號)以及《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連委辦發〔2016〕116號)等精神,現就加強我市行政調解規范化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某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預防化解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為重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預防和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有效防控社會風險,切實將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全力推進我市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進程。
二、工作目標
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全面履行行政調解工作職能,健全完善行政調解制度,規范行政調解程序,培育行政調解文化,健全行政調解保障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提高行政調解率和人民群眾滿意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行政調解定義、范圍和原則
(一)行政調解定義
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居間協調處理與行使職權相關的民事糾紛的行為。
(二)行政調解范圍
一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二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三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作出處理的民事糾紛。
(三)行政調解原則
1.合法合理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合理調整爭議糾紛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依據公平原則提出調解建議和方案,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積極主動原則。行政機關應有效利用行政權力具有的積極能動特質,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積極主動地將糾紛引導到行政調解程序中并加以解決。
3.優先及時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和糾紛情況,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基礎上,優先選用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調解不成再通過其他法定渠道解決。
4.平等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并尊重糾紛各方表達意愿和訴求權利,平等協商解決糾紛,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四、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健全由政府領導、政府法制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各級政府成立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行政調解的工作指導、信息匯總、情況通報、政策研究、經驗交流、宣傳培訓、案卷評查、檢查考核及重大事項調解等工作。依法承擔行政調解職能的行政機關應當嚴格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法制部門牽頭、相關業務處室為主要調解力量的工作機制,充分運用調解方式處理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著力處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積極做好行政調解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員會也應加強基層行政調解工作,建立專兼職工作隊伍,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認真梳理、仔細排查轄區內的矛盾糾紛,及時了解群眾訴求,做好社會風險防范工作。
五、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一)統計報告制度。行政機關每季度要匯總統計行政調解工作數據和情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將統計結果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行政調解的處室承擔。對社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重大復雜糾紛,應及時報送調處情況;年度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一并報送。各級政府法制部門要分析并定期通報報送情況。
(二)分析研判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堅持排查在先、預警靠前、有效預防、及時化解的指導思想,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社情民意和爭議糾紛的收集排查工作,定期對行政調解案件數量、爭議糾紛類型、結案方式等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向同級和上級黨委政府報告,為黨委政府制定科學決策、解決矛盾糾紛提供依據。
(三)告知制度。當出現與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民事糾紛時,行政機關應當堅持平等自愿原則,告知并引導當事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積極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不以行政權力壓制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訴訟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對調解不成功的,調解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其他救濟途徑。
(四)行政調解員選任及培訓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員選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選取本單位專業素養較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員作為行政調解員,建立專業調解員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加強對行政調解員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形成定期培訓制度,提高行政調解技能。
(五)回訪制度。行政調解終結后,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回訪各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情況,跟蹤調解協議履行情況。
(六)考核獎懲制度。各級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行政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對發生在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爭議糾紛,要及時跟蹤調解進展情況,全面評估調解效果。要完善激勵懲處機制,對行政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予以表彰獎勵。行政調解工作落實不力、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調解申請或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職責,貽誤糾紛調處時機,導致矛盾激化、造成惡性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
(一)申請。申請行政調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各方當事人;
2.當事人與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有利害關系;
3.有明確具體的調解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調解機關的職責范圍;
5.矛盾糾紛尚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組織或其他行政機關受理、處理。
行政調解可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申請形式分為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采取書面形式申請的,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行政調解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行政調解的時間等內容。調解機關應當制作標準格式的行政調解申請書供當事人使用。
(二)參加人。行政調解參加人主要包括當事人、行政調解員和行政調解代理人。
1.當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事人在爭議調解處理中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申請調解員回避;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或不公開;
(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爭議調解處理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調解員;
(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2.行政調解員。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民事糾紛,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行政調解;其他民事糾紛,由行政機關從公布的調解人員名單中選擇1名或者多名調解人員進行調解。行政調解機關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行政執法監督員及民事糾紛發生地群眾代表作為特邀調解員參加調解。
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當事人認為調解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調解員的回避,由行政機關調解機構負責人決定;調解機構負責人擔任調解員的回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3.行政調解代理人。同一行政調解案件中,一方當事人超過5人的,可以推選1-5名代表參加行政調解,被推選的代表應當取得其他當事人的明確授權。各方當事人均有權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調解。代理人資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來確定。
(三)受理。行政機關收到爭議調解處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應當將調解時間、地點以及需要攜帶的證件、材料等在調解前3日內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四)調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遵循的程序及相關事項。經各方當事人同意,行政機關對事實簡單、爭議不大且能夠即時履行的糾紛,可以當場組織調解。調解開始前,調解員應當宣布調解紀律,核對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調解程序和期限、調解員身份,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申請調解員回避等事項。調解員根據糾紛不同情況,可以采取直接調解、間接調解和公開調解等方式調解糾紛。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必要時,行政機關可以在職權范圍內根據案件情況依法開展調查,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員也可以提出調解建議方案,供當事人協商。
(五)終止。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調解協議簽訂前或調解協議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調解機關應當終止調解,出具行政調解終止通知書并載明原因。
下列情形,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終止行政調解,并根據前款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調解的或者中途退出調解的;
2.當事人要求終止調解或者撤回調解申請的;
3.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拖延時間的;
4.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又提請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的;
5.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6.調解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而第三人不同意調解的;
7.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8.在法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六)行政調解協議書的制作。行政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除當場調解(并履行)的案件外,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加蓋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專用章。
行政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情況、基本事實、爭議焦點、協議內容和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濟方式等事項,由各方當事人、調解主持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專用章。
行政調解協議書由各方當事人各執1份,行政機關留存1份。當事人一致認為無需制作行政調解協議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由調解員記錄調解結果,當事人應當對調解結果予以確認。
(七)行政調解期限。行政調解期限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限內不能終結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由調解員提出延期建議,經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0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彬?、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調解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行政調解文書歸檔。行政調解案件要按年、月、日歸檔編號,做到一案一檔。文書歸檔順序為:行政調解卷宗目錄;行政調解申請書或口頭申請筆錄;行政調解告知書;有關證據材料;行政調解協議書或行政調解終結材料;送達回證;卷內備考表等。
(九)費用。行政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勘驗、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等第三方所需費用由當事人協商承擔。
七、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
(一)強化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行政機關在處理與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民事糾紛時,應首選調解、協調模式,先行歸口調解,做到行政管理和調解并重,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調解有較大抵觸情緒、行政調解難以進行時,可采取委托、移轉、邀請、聯合調解等方式,將糾紛交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調解組織聯合調解。
(二)強化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對調解不成功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并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協助處理和出庭應訴。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按照職權調解、裁決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理決定。
(三)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協議書司法確認制度。行政機關依法對調處民事糾紛后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書,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專用章的,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四)創新行政調解方式。積極探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新途徑,拓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第三方參與矛盾糾紛化解,鼓勵和支持通過設立調解工作室等方式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發動網格管理員、平安志愿者、社區工作者、“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政法干警)等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鼓勵心理咨詢師及其他領域專業化社會力量作為調解志愿者,為人民群眾提供心理疏導、評估、鑒定、調解等服務。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調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鼓勵和規范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復雜矛盾糾紛化解,明確操作規程。
八、落實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行政調解負總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調解工作。要把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行政調解情況作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細化考核指標,明確分值權重,嚴格考核。政府法制部門要發揮行政調解牽頭作用,各有關部門根據需要成立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主體作用,將行政調解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放在工作重要位置。
(二)加強隊伍建設。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法制機構統籌本機關的行政調解工作,并指導本機關具體承擔行政調解工作的機構開展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聘請行政調解輔助人員,保證行政調解正常開展??h級以上政府要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行政調解中的牽頭、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鄉(鎮)、街道辦事處要配備法制助理,負責行政調解工作。定期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行政調解人員專業素質。
(三)加強行政調解文化建設。各級政府及部門開展行政調解應當以“和為貴”為核心,把行政調解文化建設貫穿于行政機關文化建設中,把化解矛盾糾紛貫穿宣傳法律法規、踐行行政調解文化全過程。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應根據需要設立行政調解室、辦公室、接待室,有條件的單位可增設談心室,將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等上墻公示,精選能夠集中體現情、德、法于一體的名言懸掛于調解室內,營造和諧的調解氛圍。
(四)加強經費保障。行政機關要把行政調解工作經費列入本機關預算。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行政調解工作經費和設施設備采購費用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行政調解工作經費足額撥付。建立責任明確、管理規范、投入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障行政調解正常開展。
附件:行政調解文書示范文本(試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行政調解文書示范文本(試行)
[1]行政調解卷宗
卷宗類別:
卷 名:
年 度: 卷 號:
調解主持人: 結案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備 注:
[2]卷 宗 目 錄
序號
材料名稱
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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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調解告知書
根據 (法律依據)第 條之規定,
(糾紛案由)可向本機關免費申請行政調解?,F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
1、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2、申請有關行政調解人員回避;
3、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4、表達真實意愿,提出要求;
5、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遵守調解規則;
3、不激化矛盾;
4、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三、行政調解程序
1、申請人口頭或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調解申請;
2、本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審查有關材料,符合條件且被申請人同意調解的,依法組織調解;
3、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本機關依法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行政調解達不成協議的,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四、行政調解效力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43號)規定,行政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認可并簽字或蓋章后,即對調解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行政爭議進行調處后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行政機關(調解機關)依法對調處民事糾紛后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書,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專用章的,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各單位在行政管理中發現糾紛屬于行政調解范圍時,將此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4]行政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調處請求:
事實及理由:
特申請 予以調解。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5]口頭申請行政調解筆錄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調處請求:
事實及理由:
以上記錄經本人核對,與口述一致。
申請人(簽名)
記錄人(簽名)
年 月 日
[6] 行政調解征求意見書(Ⅰ)
根據 (法律依據)第 條之規定,本機關擬對你們 (糾紛案由)一案依法進行調解。如同意調解,本機關將擇期舉行行政調解會(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調解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如不同意調解,可向 (單位名稱)申請行政裁決/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當事人意見: 當事人意見:
簽名: 簽名:
送達人簽名:
(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本意見書于本機關依職權主動調解或當場調解時使用。本意見書一式 份,各當事人一份,本機關一份。)
[7]行政調解征求意見書(Ⅱ)
(被申請人):
你(單位)與 (申請人) (糾紛案由)一案,現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調解。如你(單位)同意調解,本機關將擇期舉行行政調解會(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調解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如不同意調解,可向 (單位名稱)申請行政裁決/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被申請人意見:
簽名:
送達人簽名:
(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本意見書于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調解時使用。本意見書一式 份,各當事人一份,本機關一份。)
[8]行政調解受理通知書

你(單位)與 (申請人或被申請人) (糾紛案由),經你們雙方同意,本機關決定于 年 月 日 時 分在 (地點)舉行行政調解會,由 (調解主持人)組織調解。請你(單位)準時出席。不按時出席調解會,且事先未說明理由,視為放棄調解。
申請調解人員回避的,應當向本機關提交回避申請。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在調解會舉行前向本機關提交代理委托書。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此通知書一式 份。各當事人一份,本機關一份。)
[9]行政調解不予受理決定書
(申請人):
你(單位)因 (糾紛案由)于
年 月 日申請行政調解,因被申請人不同意行政調解/不屬于行政調解范圍,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該糾紛可以向 (單位名稱)申請行政裁決/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印章)
年 月 日
[10] 行政調解調查筆錄
時 間: 地 點 :
事 由: 參 加 人 :
被調查人:
筆錄:
被調查人(簽名)
調 查 人(簽名) 記錄人(簽名)
[11]行政調解會議記錄
時 間:
地 點:
事 由:
參加人:
主持人: 記錄人:
調解情況記錄:
參會人員(簽名)
記錄人(簽名)
[12]行政調解審批表
申請人
姓名或名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電話
?被申請人
姓名或名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電話
?第三人
姓名或名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電話
?申請事由
? 辦案人意見


年 月 日
領導審批
意見


年 月 日
備注:此表用于行政調解受理、不予受理、延期、終止等。
[13]行政調解協議書
〔 〕**調字第 號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
被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
糾紛概況: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本協議一式 份,當事人、行政機關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簽名):
(印章)
年 月 日
[14]行政調解終止通知書
〔 〕**調字第 號

于 年 月 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調解申請。本機關受理后,經多次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F本機關決定終止調解。當事人可向 (單位名稱)申請行政裁決/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15] 行政調解文書送達回證
送達文書
?送達機關
?受送達人
?簽收人及
送達日期


年 月 日
備 注
?
[16] 行政調解回訪記錄
當 事 人:
糾紛事由:
行政調解協議書編號:〔 〕**調字第 號
回訪時間:
回訪事由:
回訪情況:
回訪人(簽名) 年 月 日
[17]行政調解受理登記表
序號
申請人
被申請人
事 由
受理時間
調解人
結案時間
結案方式
備注

評論

漠寒雁

不做沒有用,本來有四個投資商要到連云港投資的,結果到哪,被坑的體無完,一傳十,十傳百,沒人敢去了。

10天前

有一種悲傷叫微笑

常栽梧桐

半年前

隨風吹笛

憑什么去連云港,大把的好地方

半年前

微笑傾你一世紅顏

我們大建德要100%同意才能加裝

半年前

闖禍

每個加裝電梯補貼多少呢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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