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2025-06-0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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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遼政辦發[2003]63號2003年8月5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
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遼政辦發[2003]63號 2003年8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并取得收入和收購煙葉、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農業特產稅實行產品差別比例稅率。
第四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征收農業特產稅:
(一)煙葉收入,包括晾曬煙葉、烤煙葉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蠶繭、花卉、苗木及其他園藝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養殖捕撈(含幼苗生產)及其他水產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及其他林產品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收入;
(六)藥材收入,包括植物、動物藥材及其他藥材收入;
(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銀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用菌收入;
(八)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應稅農業特產品收入。
上述(二)、(三)、(四)、(六)、(七)、(八)款收入指生產環節農業特產品的收入。
第五條 農業特產稅及附加由農業稅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征收。
第二章 計稅依據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的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其計稅依據為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應換算成人民幣,由當地征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或者評定產量)、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平均收購(銷售)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
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或者評定產量)×收購價格[或者市場平均收購(銷售)價格]。
(二)納稅人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其計稅依據為農業特產品的收購金額。計算公式為:
應稅農業特產品收購金額=農業特產品收購數量×收購價格
(三)納稅人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進行連續加工的產成品或者半成品,應當折算成原產品核定計稅收入。為保鮮、防腐所進行簡單加工的初級產品除外。
第三章 稅目稅率
第七條 農業特產稅征收采取產品差別比例稅率,具體稅率、稅目按照《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除國家統一規定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征收生產環節的農業特產稅同時征收附加,附加比例為應納稅額的20%。國有農場、林場,以及有農業收入的機關、部隊、企業、學校等單位,不征收農業特產稅附加。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特產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1至3年內準予免稅;
(三)中小學校勤工儉學種植、養殖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免稅;
(四)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予減稅或者免稅;
(五)對評定產量計算、核定征收農業特產稅的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減稅或者免稅。
減免稅審批程序: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評議,主管征收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征收機關批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條 納稅人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應當在產品生產地繳納農業特產稅,海洋捕撈業納稅人應當在船籍所在地繳納農業特產稅;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應當在產品收購地繳納農業特產稅,在收購地未完稅的,應當在經營地補繳農業特產稅。
第十一條 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獲、出售或者收購的當天。
(一)生產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1、實行核定征收的稅目,為產品收獲的當天;
2、未實行核定征收的稅目,為產品收獲或出售的當天;
3、生產周期不固定,收入無法確定的稅目,可由縣級征收機關核定其收入后確定納稅時間。
(二)收購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購的當天。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主管征收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征收機關可以采取查帳征收、查實征收、查驗征收、核定征收等方法征收農業特產稅。
第十三條 鄉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協助征收機關征收農業特產稅及附加;應配合征收機關做好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特產稅稅源調查、建檔登記工作;應協助征收機關落實征收任務、做好稅款征收和稅法宣傳工作。對上述協稅人員所需經費從農業稅收征管經費中列支,具體列支辦法按照省財政、地稅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征收機關應建立健全農業特產品分戶分類稅源臺帳,以村為單位進行公示,并依法據實征收農業特產稅及附加。
第十四條 征收機關可以委托國有農場、林場、漁業管理等有關部門代扣、代收農業特產稅及附加。縣級征收機關統一發給代扣、代征證書,受委托單位按照代扣、代征證書規定的內容,履行代扣、代征義務和行使賦予的權力。
對上述代扣、代征單位,由征收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
第十五條 征收機關、代扣、代征單位征收稅款,應當給納稅人開具農業特產稅完稅憑證。
第十六條 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與計稅土地上生產的同一品種的農業特產品收入,比照同等品種農業稅負擔水平核定征收農業特產稅。
第十七條 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及附加,按照實際收入和適用稅率計算征收。計算公式為:
生產環節農業特產稅應納稅額=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適用稅率
農業特產稅附加=生產環節農業特產稅應納稅額×20%
收購環節農業特產稅應納稅額=應稅農業特產品收購金額×適用稅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納稅人少報農業特產品收入及采取其他手段不繳或者少繳農業特產稅應納稅款及附加,未按征收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附加的,經查實后,征收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及附加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納稅人與征收機關在征收農業特產稅及附加中發生爭議的,必須先依照征收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及附加,然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征收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征收機關要求退還,征收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第二十一條 因征收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代扣、代收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及附加的,征收機關有權力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代扣、代收義務人補繳稅款及附加,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代收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及附加的,征收機關在3年內可以迫征稅款、滯納金及附加。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納稅人采取偷稅等手段未繳、少繳稅款及附加或者騙取退稅款的,征收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稅目稅率表
附件: 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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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 目 │ 征收范圍 │ 適用稅率% │
│ │ ├────┬────┤
│ │ │收購環節│生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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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煙葉產品 │晾曬煙葉、烤煙葉 │ 20 │ │
├──────────┼─────────────────┼────┼────┤
│二、園藝產品 │ │ │ │
├──────────┼─────────────────┼────┼────┤
│ │包括蘋果、梨、桃、山楂、杏、李子、│ │ │
│ 水果、干果 │沙果、海棠果、櫻桃、大棗、核桃、果│ │ 8 │
│ │用瓜、堅果及其他水果和干果 │ │ │
├──────────┼─────────────────┼────┼────┤
│ 蠶繭 │桑蠶繭、柞蠶繭 │ │ 5 │
├──────────┼─────────────────┼────┼────┤
│ 花卉、苗木 │包括各類花卉、草坪及其他花卉、苗木│ │ 8 │
├──────────┼─────────────────┼────┼────┤
│ 其他 │其他園藝產品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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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產品 │ │ │ │
├──────────┼─────────────────┼────┼────┤
│ 水生植物 │包括蘆葦等 │ │ 5 │
├──────────┼─────────────────┼────┼────┤
│ 海淡水養殖、捕撈│包括魚類、蝦蟹類、貝類及其他水產 │ │ 8 │
│ │品(含幼苗生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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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木產品 │ │ │ │
├──────────┼─────────────────┼────┼────┤
│ 原木 │ │ │ 8 │
├──────────┼─────────────────┼────┼────┤
│ │包括雜材、薪材、木本油料、柳條、槐│ │ │
│ 其他 │條、藤條、荊條、杏條、杏仁、沙棘 │ │ 8 │
│ │果、黑豆果、獼猴桃及其他林產品 │ │ │
├──────────┼─────────────────┼────┼────┤
│五、牲畜產品 │ │ │ │
├──────────┼─────────────────┼────┼────┤
│ 牲畜皮 │牛皮、羊皮 │ 5 │ │
├──────────┼─────────────────┼────┼────┤
│ 牲畜毛絨 │羊毛、兔毛、羊絨 │ 10 │ │
├──────────┼─────────────────┼────┼────┤
│六、藥材 │包括人參、鹿茸、遼細辛、平貝母、遼│ │ 8 │
│ │五味及其他植物、動物藥材 │ │ │
├──────────┼─────────────────┼────┼────┤
│七、食用菌 │銀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 │ │ 8 │
│ │用菌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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