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暫行實施辦法
2025-06-08 14:58
292人看過
特產稅
農業
特產品
吉林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暫行實施辦法(吉政辦發[2002]42號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
吉林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暫行實施辦法
(吉政辦發[2002]42號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通知》(國發[2001]5號)、《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43號)和《吉林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吉發[200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吉林省境內生產、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各級地稅部門是農業特產稅及附加的征收機關。
第四條 生產下列農業特產品的,由生產單位和個人按所取得的收入和規定的稅率繳納農業特產稅。
(一)園藝收入,包括果品(含采集野生水果)、蠶繭、花卉、苗木等園藝產品收入;
(二)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養殖(含林蛙)及捕撈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木本油料及其他林木產品收入;
(四)藥材收入,包括植物藥材和動物藥材收入;
(五)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銀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產品及菌種收入;
(六)其他農業特產品收入,包括蜂蜜、山野菜等特產品收入;
(七)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應稅農業特產品收入。
第五條 收購煙葉、牲畜產品的,由收購單位和個人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繳納農業特產稅。
收購煙葉、牲畜產品以外其他應稅未稅產品的,由收購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代扣代繳生產環節的農業特產稅。
第六條 應稅農業特產品收入是指初級產品收入。包括為保鮮、防腐進行簡單加工的產品收入。
第七條 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八條 增加或減少農業特產稅稅目,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農業特產稅稅率的調整,除國家統一規定外,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條 農業特產稅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農業特產品的計稅收入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具體計算核定方法:
(一)對生產者征收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實際產量×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市場價格×適用稅率。
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的產成品,折算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計稅。
(二)對收購者征收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實際收購量×收購價格×適用稅率。
(三)對零星分散、不易掌握實際收入的品目,征收機關可以采取評定產量的方法,按當地市場平均價格核定收入,計算征收農業特產稅。
第十一條 農業特產稅的減征、免征。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免征農業特產稅。
(二)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種植、養殖的農業特產品,除屬一次性收益的,自有收入時起兩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三)農民在宅基地范圍內為自用而生產的農業特產品,免征農業特產稅。
(四)農村烈軍屬、殘疾人、五保戶及特困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征或免征農業特產稅。
(五)殘疾人占企業生產一線人數35%以上的福利企業免征農業特產稅。
(六)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減產減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征或免征農業特產稅。
第十二條 農業特產稅的減免,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征收機關審核,報市州、縣(市)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減稅、免稅項目的收入,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計稅收入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十四條 在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取得農業特產收入后,改征農業特產稅。
第十五條 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生產單位和個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獲、出售的當日;
(二)收購單位和個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購產品的當日。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當地征收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在生產環節納稅的單位和個人,向生產地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繳納農業特產稅;在收購環節納稅的單位和個人或由收購單位代扣代繳的農業特產稅,向收購地征收機關繳納。
第十八條 應稅農業特產品運出征收機關管轄地以外的,納稅人應按規定事先向指定的征收機關或代征單位繳納農業特產稅,按規定辦理有關外運簽證手續,持有關納稅憑證隨貨同行。否則,一經查出,由查驗地征收機關補征農業特產稅。
省外運進我省各地的應稅農業特產品,凡持有省外征收機關開具的農業特產品外運證明的,在我省境內不再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十九條 農業特產稅的征收,可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等多種方式。
第二十條 農業特產稅征收機關要根據每年的稅源調查結果,編制農業特產稅稅源臺帳,并向納稅人發出納稅通知書。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征收機關收到稅款時,開具統一印制的農業特產稅及附加完稅憑證。
第二十一條 縣以上征收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農業特產稅。受委托代征農業特產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依法代征稅款。
第二十二條 除國有、鄉(鎮)以上集體企業及部隊、機關、學校等單位以外的納稅人生產的農業特產品,在生產環節按實征正稅稅額的20%征收農業特產稅附加。
農業特產稅附加,要按照規定的比例,由征收機關隨同農業特產稅同步征收和減免。
第二十三條 農業特產稅征收機關對農業特產稅和附加同時征收后,統一繳入農業稅收存款戶,由征收機關對農業特產稅和附加按資金性質、管理權限及時進行劃分,農業特產稅繳入國庫,附加劃入鄉鎮經管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執行。
吉林省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
┌───────────┬─────────┬───────────┐
│ 稅目 │ 適用稅率(%) │ 征收范圍 │
│ ├────┬────┤ │
│ │生產單位│收購單位│ │
│ │和個人 │和個人 │ │
├───────────┼────┼────┼───────────┤
│一、煙葉產品 │ │ │ │
├───────────┼────┼────┼───────────┤
│ 晾曬煙 │ │ 20 │ │
├───────────┼────┼────┼───────────┤
│ 烤 煙 │ │ 20 │ │
├───────────┼────┼────┼───────────┤
│二、園藝產品 │ │ │ │
├───────────┼────┼────┼───────────┤
│ 果 品 │ 8 │ │含采集野生水果 │
├───────────┼────┼────┼───────────┤
│ 蠶 繭 │ 8 │ │含桑蠶繭、柞蠶繭 │
├───────────┼────┼────┼───────────┤
│ 花 卉 │ 8 │ │ │
├───────────┼────┼────┼───────────┤
│ 苗 木 │ 5 │ │含經濟林、經營性苗木 │
├───────────┼────┼────┼───────────┤
│三、水產品 │ │ │ │
├───────────┼────┼────┼───────────┤
│ 水產養殖 │ 8 │ │含林蛙 │
├───────────┼────┼────┼───────────┤
│ 捕撈品 │ 8 │ │ │
├───────────┼────┼────┼───────────┤
│ 水生植物 │ 8 │ │含蘆葦 │
├───────────┼────┼────┼───────────┤
│四、林木產品 │ │ │ │
├───────────┼────┼────┼───────────┤
│ 原 木 │ 8 │ │ │
├───────────┼────┼────┼───────────┤
│ 木本油料 │ 8 │ │含松籽、核桃、榛子等 │
├───────────┼────┼────┼───────────┤
│ 其他林木產品 │ 8 │ │ │
├───────────┼────┼────┼───────────┤
│五、牲畜產品 │ │ │ │
├───────────┼────┼────┼───────────┤
│ 畜 皮 │ │ 5 │ │
├───────────┼────┼────┼───────────┤
│ 羊毛、兔毛 │ │ 10 │ │
├───────────┼────┼────┼───────────┤
│ 羊 絨 │ │ 10 │ │
├───────────┼────┼────┼───────────┤
│六、藥材產品 │ │ │ │
├───────────┼────┼────┼───────────┤
│(一)植物藥材 │ │ │ │
├───────────┼────┼────┼───────────┤
│1.人參 │ 8 │ │種籽、種栽、西洋參 │
├───────────┼────┼────┼───────────┤
│2.其他植物藥材 │ 5 │ │ │
├───────────┼────┼────┼───────────┤
│(二)動物藥材 │ │ │ │
├───────────┼────┼────┼───────────┤
│1.鹿 茸 │ 5 │ │ │
├───────────┼────┼────┼───────────┤
│2.其他動物藥材 │ 5 │ │ │
├───────────┼────┼────┼───────────┤
│七、食用菌產品 │ │ │ │
├───────────┼────┼────┼───────────┤
│ 黑木耳、銀耳 │ 8 │ │ │
├───────────┼────┼────┼───────────┤
│ 香菇、蘑菇 │ 8 │ │ │
├───────────┼────┼────┼───────────┤
│ 菌 種 │ 5 │ │ │
├───────────┼────┼────┼───────────┤
│八、其他農業特產品 │ │ │ │
├───────────┼────┼────┼───────────┤
│ 蜂 蜜 │ 5 │ │ │
├───────────┼────┼────┼───────────┤
│ 山野菜 │ 5 │ │ │
└───────────┴────┴────┴───────────┘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吉林省農業稅征收暫行實施辦法
吉林省農業稅征收暫行實施辦法(吉政辦發[2002]42號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國務院關
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遼政辦發[2003]63號2003年8月5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
安徽省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
安徽省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2000年5月16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文件)和國務院批準的《安徽省
安徽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
安徽省農業特產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2000年5月16日)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文件)和國務院批準的《安徽省農村稅
安徽省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
安徽省農業稅征收實施辦法(試行)(2000年5月16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文件)和國務院批準的《安徽省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