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業特產稅征收暫行辦法
2025-06-0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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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業特產稅征收暫行辦法(黑政辦發[2002]38號2002年7月26日)第一條為合理調整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投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
黑龍江省農業特產稅征收暫行辦法
(黑政辦發[2002]38號 2002年7月26日)
第一條 為合理調整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投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67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 (國務院[1994]第143號令),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非計征農業稅土地上生產本辦法規定的農業特產品和收購煙葉、牲畜皮、毛、絨、家禽羽絨、野菜、野果產品的單位、個人均為農業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農業特產稅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
第四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包括為保鮮、防腐進行初級加工、簡單加工的產品)收入征收農業特產稅:
(一)煙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烤煙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水果、干果、三莓、蠶繭、花卉及經濟林苗木等園藝收入;
(三)藥材收入,包括植物藥材和動物藥材收入;
(四)水產品收入,包括水產養殖(包括林蛙、牛蛙等)、捕撈品、魚籽、蘆葦等收入;
(五)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天然樹脂、木本油料、經營性苗木及其它林產品(包括小徑木、薪材、雜木桿、條通等)收入;
(六)牲畜皮、毛、絨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和其他養殖動物皮、家禽羽絨等收入;
(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銀耳、黑木耳、香菇、平菇、蘑菇和菌種等食用菌收入;
(八)其它農業特產品收入,包括蜂蜜、大小葉樟、野菜、野果等收入。
第五條 農業特產稅稅目、適用稅率,按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及適用稅率表執行。個別稅目、稅率的開征或調整除國家統一規定外,報省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稅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
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對生產者征收的,由當地財政部門按照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市場中等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對收購者征收的,由當地財政部門按照實際收購量和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收購量×收購價格。
第七條 下列農業特產品應納稅額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一)煙葉品目的應納稅額。凡在收購環節由收購單位支付的從購貨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價外收入和其他各種補貼性收入),均應計入收購金額,依照稅率計算征收。
(二)原木、天然樹脂及其它林木品目對生產者征收,其應納稅額按照其銷售收入和適用稅率計算征收。
(三)對零星分散、實際收入不好掌握的品目,其實際收入的計算,可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不同品種的具體情況,采取合理評定常年產量,按照當地中等收購價格計算實際收入,以適用稅率核定單位稅額,實行評產定額征收。
(四)對應稅未稅的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產成品出售的,折算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征稅。
第八條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經營性或普及推廣階段除外),經地市、縣(市)財政部門批準后,準予免稅。
(二)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占用耕地及其他農用土地除外)生產農業特產品的,經地市、縣(市)財政部門認定,自有收入之年起,水果、水產品生產可給予3年免稅,其它品目給予2年免稅。
(三)農村烈士家屬、傷殘軍人、五保戶以及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民、漁民、牧民和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戶、貧困家庭農場,納稅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評議后,報鄉(鎮)政府認定,由地市、縣(市)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給予減稅、免稅。減免結果要向村民張榜公布。
(四)評產定額征收的農業特產稅品目,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晶減產幅度較大或絕產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鄉(鎮)財政部門調查核實,報地市、縣(市)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享受一次性的調減定額或免稅照顧。減免結果要向村民張榜公布。
(五)國有森工企業、地方林業企(事)業和國有農場林業企業為本系統內部擴大再生產服務的苗木、種子(對外出售的除外)免征農業特產稅。
(六)果樹示范場、種蜂場、蠶種場、魚種場、種畜場、農業良種場和藥材良種場進行試驗或示范的種籽、種苗收入(普及推廣的商品性的除外),免征農業特產稅。
(七)農民、國有農場職工在法定宅基地院內自產自用的農業特產品,免征農業特產稅。
第九條 按照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不重復交叉征收的原則,對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種植(養殖)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只征收農業稅,不征收農業特產稅;對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繼續征收農業特產稅。生產煙葉的單位和個人仍依法繳納農業稅。
第十條 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評產定額征收的品目,為產品收獲之日;其它品目為產品出售之日。納稅人應在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財政部門主動申報納稅。財政部門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核定繳納稅款期限,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7日、15日,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 納稅人按照規定期限納稅有困難的,應向財政部門申請批準緩繳或向財政部門提供納稅擔保人,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生產者將應稅農業特產品交售給國有、集體收購單位或個體商販,并由其代扣代繳稅款的,可在收購地繳納農業特產稅。納稅人憑收購地財政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回產地不再繳已稅部分產品的稅款,財政部門憑完稅證明抵扣應征稅款。
在產地收購煙葉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征繳義務人)或財政部門繳納稅款,回到銷售地不再重復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十三條 自產自銷的應稅農業特產品,應由納稅人根據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稅率,向當地財政部門繳納稅款;不能如實申報應稅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納稅人按照當地財政部門核定的計稅收入交納稅款。
第十四條 農業特產稅的征收可采取查賬征收、查實征收、查驗征收、核定收入征收、定期定額、評產定額等征收方式。源頭漏征的應稅農業特產品可實行市場稽查方式補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稅源普查的基礎上,建立農業特產品分戶稅源臺賬,依法據實征收農業特產稅,嚴禁按人頭或田畝平攤稅款。
第十五條 經省、地市、縣(市)財政部門決定或批準,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代繳、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并發給委托代征(扣)證書。被委托的代征代繳、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征繳義務人)應按照要求,依法代征代繳、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六條 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經費按照實征稅額的3%比例提取,具體分配、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納稅人、征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個體承包戶確實不能設置賬簿的,經財政部門核準,可以不設置賬簿。財政部門和征繳義務人征收稅款,應當給納稅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業特產稅完稅憑證。
第十八條 納稅人收購跨境運銷應稅農業特產品,需要辦理外運手續的,應當持完稅(含免稅)憑證向產品收購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手續。財政部門接到納稅人申請并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
第十九條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應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納稅人、征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保管期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擅自損毀。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必須在財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它納稅資料。
征繳義務人必須在財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報送代扣代繳、代征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征繳義務人報送的其它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征繳義務人不能按期報送代扣代繳、代征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縣財政部門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納稅人按照規定期限納稅有困難,未經批準既不繳納稅款,也不提供擔保,以及征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納稅人、征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以及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責令限期繳納、解繳;逾期仍未繳納、解繳的,經縣財政部門法定代表人批準,可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也可以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對其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三)納稅人、征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納稅申報、報送有關資料和設備、保管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或擅自損毀賬簿、記賬、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規處以罰款。
(四)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及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少繳應納稅款或征繳義務人采取同等手段不繳、少繳已扣、已征稅款的,依照有關法規處以罰款。
(五)納稅人、征繳義務人欠繳應納、應解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征收機關無法追繳稅款的,依照有關法規處以罰款。
(六)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稅款的,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并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七)征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征未征稅款的,由征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征未征的稅款。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征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財政部門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應當先依法繳納農業特產稅稅款,然后可以在收到財政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繼續執行。
當事人對財政部門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征稅、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從2002年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按照本辦法計算征收。
第二十九條 農業特產稅的征收管理按本辦法執行,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龍江省農業特產稅稅目及適用稅率表。
附件: 黑龍江省農業特產稅稅目及適用稅率表
┌──────────────────────┬───────────┐
│ 類別 │ 適用稅率% │
├───────────┬──────────┼─────┬─────┤
│ 類別 │ 稅目 │ 生產者 │ 收購者 │
├───────────┼──────────┼─────┼─────┤
│煙葉收入 │晾曬煙 │ │20 │
│ ├──────────┼─────┼─────┤
│ │烤煙 │ │20 │
├───────────┼──────────┼─────┼─────┤
│ │水果 │ 8 │ │
│ ├──────────┼─────┼─────┤
│ │干果 │ 8 │ │
│ ├──────────┼─────┼─────┤
│園藝收入 │三莓 │ 8 │ │
│ ├──────────┼─────┼─────┤
│ │蠶繭 │ 8 │ │
│ ├──────────┼─────┼─────┤
│ │花卉 │ 8 │ │
│ ├──────────┼─────┼─────┤
│ │經濟林苗木 │ 8 │ │
├───────────┼──────────┼─────┼─────┤
│ │植物藥材 │ 6 │ │
│藥材收入 ├──────────┼─────┼─────┤
│ │動物藥材 │ 6 │ │
├───────────┼──────────┼─────┼─────┤
│ │水產養殖 │ 8 │ │
│ ├──────────┼─────┼─────┤
│水產收入 │捕撈品 │ 8 │ │
│ ├──────────┼─────┼─────┤
│ │魚籽 │ 8 │ │
│ ├──────────┼─────┼─────┤
│ │蘆葦 │ 8 │ │
├───────────┼──────────┼─────┼─────┤
│ │原木 │ 8 │ │
│ ├──────────┼─────┼─────┤
│ │天然樹脂 │ 8 │ │
│林木收入 ├──────────┼─────┼─────┤
│ │木本油料 │ 8 │ │
│ ├──────────┼─────┼─────┤
│ │經營性苗木 │ 8 │ │
│ ├──────────┼─────┼─────┤
│ │其他林木產品 │ 5 │ │
├───────────┼──────────┼─────┼─────┤
│ │牛羊皮 │ │ 5 │
│ ├──────────┼─────┼─────┤
│ │羊毛、兔毛 │ │10 │
│牲畜皮毛絨收入 ├──────────┼─────┼─────┤
│ │羊絨 │ │10 │
│ ├──────────┼─────┼─────┤
│ │養殖動物皮 │ │ 5 │
│ ├──────────┼─────┼─────┤
│ │家禽羽絨 │ │ 5 │
├───────────┼──────────┼─────┼─────┤
│ │銀耳、黑木耳 │ 8 │ │
│ ├──────────┼─────┼─────┤
│食用菌收入 │香菇、蘑菇、平菇 │ 8 │ │
│ ├──────────┼─────┼─────┤
│ │菌種 │ 8 │ │
├───────────┼──────────┼─────┼─────┤
│ │蜂蜜 │ 5 │ │
│ ├──────────┼─────┼─────┤
│其它農業特產品收入 │大小葉樟 │ 5 │ │
│ ├──────────┼─────┼─────┤
│ │野菜 │ │ 5 │
│ ├──────────┼─────┼─────┤
│ │野果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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