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2025-08-02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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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農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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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11〕9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為進一步加快我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步伐,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豫政辦〔2011〕9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步伐,充分發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效益,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目前,我省已建成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近二百萬處,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農民生活狀況、農村生態環境和確保全省糧食穩定增產奠定了基礎。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所有者主體缺位、管護責任不明、老化失修、經營管理不善、效益衰減等問題日益突出。認真解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加快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是充分發揮我省農田水利工程作用的關鍵。因此,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抓好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扎實推進全省農田水利建設再上新水平。
二、明確改革對象、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改革對象。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二)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中央水利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精神,深化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所有權、使用權,落實經營權,強化管護主體責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責任,加快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社會化改革進程,引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走向市場,實現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三)原則。
1.堅持民生優先,著力解決農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管理體制問題,切實維護農民用水權益。
2.堅持推進市場化改革,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充滿活力的工程管理和運營機制。除國家明確規定的“涉及地方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庫”不準實行拍賣方式進行產權改革外,其他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要面向社會、走向市場。
3.堅持責、權、利相統一,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明晰所有權,落實經營權,強化工程建設和管護責任。
4.堅持政府扶持與農民自主興辦相結合,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等手段,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經營。
5.堅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實行民主決策,積極穩妥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6.堅持節約用水,以建設節水型社會為目標,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積極推廣節水新技術,大力推行節水灌溉,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益,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四)目標。
2012年12月前全面完成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任務,建立健全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1.以明晰工程所有權為核心,建立用水戶協會等多種形式的農村用水專業合作組織和投資者自主管理與專業化服務組織并存的管理體制。
2.以建立良性運行機制為重點,采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搞活經營權,落實管理權。
3.除“涉及地方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庫”外,明確不同類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所在縣(市、區)、鄉鎮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責任和管護經費補助辦法。
4.以《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號)為依據,在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用戶承受能力基礎上,合理確定非自用工程供水價格。
三、明晰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
確權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礎。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牽頭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數量、位置、產權歸屬、設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經營狀況等逐一進行調查摸底、造冊建檔、劃分類型,在此基礎上明確各類工程的改革目標和完成時限。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部門要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基礎數據統計調查匯總工作。要扎實做好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確認工作,尤其要做好國家、集體參與投資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界定工作。
(一)不同出資方投資形成的資產產權界定。政府獨資興建的工程及參與投資經營性供水工程形成的股權為國家(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有。村集體或農村用水合作組織經營管理的工程,由國家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歸農民用水專業合作組織所有。采用股份合作制興建的工程,產權按股本或合同約定進行界定。村委會組織農民投資建設的工程,產權歸農民所有。
(二)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界定。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工程實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產權歸個人所有,產權證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鄉鎮政府核發。由國家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劃歸農民個人所有。農戶自有工程未用完的水,依據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水價標準,允許農戶之間按平等協商、互利互惠、有償服務原則調劑余缺。
(三)受益農戶較多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界定。國家補助、群眾投工投勞和鄉村集體投資興建的村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以及國家和集體共同投資興建的跨村跨鄉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用水合作組織)或合作人所有,產權證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鄉鎮政府核發。受益農戶較多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實行多種形式的用水合作組織管理機制。
(四)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產權界定。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產權歸國家(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為代理人)和參與投資的集體所有,所有者權益按出資比例劃定,并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工程管理委員會負責經營管理。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為主修建的村、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參與投資的各方共有,工程經營管理權授予受益范圍內的用水合作組織;經用戶協商同意,也可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先履行用水合作組織的經營管理職能。
(五)經營性小型農村供水工程產權界定。向鄉村企業、果園、種植場、養殖場等供水的經營性工程,組建法人實體,實行企業化運作。單個人投資的工程,工程投資者作為責任主體;多方投資入股的工程,實行法人實體內勞動者合作經營、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由國家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可優先轉讓給其他工程投資人或經營者,也可賣給其他個人經營。
(六)爭議產權界定。對產權有爭議的,由上一級政府委托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界定,也可提請法院裁定。
新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必須符合當地水利發展總體規劃,堅持以農民自籌為主、國家補助為輔,多層次、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同時明晰工程所有權和管理主體。
四、轉換運行機制
(一)強化農村用水合作組織主力軍地位。大力發展農村用水合作組織,建立健全以農民專業用水合作社為主體的農村用水管理體系。農村用水合作組織是在用水戶自愿基礎上,由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機構。在基層組織健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同意的地方,可由村委會、村民小組履行農村用水合作組織職責。
農村用水合作組織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有關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資產管理的決議,制定和執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資產管理制度,組織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進行拍賣、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體制改革,檢查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經營者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農村用水合作組織可以自己經營管理工程,也可聘用有一定技術知識、生產經驗和經營管理能力的人經營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對用水合作組織負責并受其監督。
(二)承包制。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將工程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進行經營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組織內部成員,也可以是外部人員或其他組織。
(三)租賃制。通過招標的辦法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承租人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按期繳納租金,并保證租賃期滿時重新核定的資產達到合同規定值。承租期內允許繼承,但承租人不得擅自轉讓;如轉讓須經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與新的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四)股份合作制。通過資產評估,將工程資產劃分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參與經營管理。股東按照章程或協議,可以用資金、土地、勞務、技術、設備等參股,共同擁有工程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于工程的維修改造。實行股份合作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訂立股份合作章程。
以上各種方式必須依法簽訂合同,規定工程的性質、用途,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五)拍賣。將工程的使用權或所有權公開競價出售,由購買者自主經營管理。根據工程設施的資產結構和規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權,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
涉及地方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的水庫的所有權不允許拍賣,可按受益范圍成立多種形式的用水合作組織;小型塘壩、抽水排澇泵站及小型渠道等工程設施,允許實行承包、租賃、拍賣或股份合作等經營管理方式。
(六)規范承包、租賃、拍賣等程序。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劃分范圍、界定所有權、資產評估、確定方案、公開招標、簽訂合同、報批備案、建檔立案等步驟組織實施,規范化操作。
1.確定工程范圍和所有權。對工程進行摸底,界定范圍,明確產權歸屬,提出管理使用要求。
2.搞好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工程底價。根據工程設施的規模、使用年限、完好狀況等,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對固定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3.組織公開招標。由產權所有者成立招標委員會,張貼或刊登公告,召開招標大會,競價轉讓所有權、經營權或管理使用權。
4.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水利發展總體規劃,明確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出租方與承租方、賣方與買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5.工程改革所回收的資金歸工程產權所有者。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改革后回收資金歸國家所有,繳入國庫后由縣級財政和水利部門監督使用,專項用于發展當地農村小型水利事業。財政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申報和監督管理制度。
6.改革后的工程供水水價及排水收費標準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在當地政府的指導監督下,由供需雙方在物價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指導價幅度內商定。
7.工程承包、租賃等合同年限可結合各類農田水利工程實際分別予以確定。
五、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責任,分解任務,制定改革方案和措施,建立完善機制。縣級政府要切實承擔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主體責任,扎實做好改革的實施工作。鄉鎮、村要抓好落實,探索適合本地不同類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體制和機制。要鼓勵引導農民群眾參與改革,支持農民組建各種形式的用水合作組織。
(二)搞好協調配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牽頭做好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和督促檢查等工作,統籌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要加強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實現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運行創造有利條件。
(三)依法規范推進改革。各級特別是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從實際出發,確定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確認辦法和經營方式,宜包則包、宜租則租、宜賣則賣、宜股則股,不搞一刀切。工程產權所有者或代理人要在充分考慮用水群眾利益的基礎上,選擇有利的經營形式,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完成管理體制改革的工程管理者要把所有相關文件資料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工程產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時,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四)強化運行服務和監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統籌制定全面系統的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和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各類水利設施的運行和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改革后農村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屬地責任,探索完善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主體的獎補機制和辦法,加強政府集中投入項目區的運營管理,對保留公益性功能的少數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在財力物力上給予支持,確保其安全、可持續運行。嚴禁掠奪式開發和壟斷水資源及擅自改變工程用途的行為,堅決制止截留挪用水費和無償平調農民投工等行為。要落實國家現行的優惠政策。水利部門要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改革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養資金籌集使用辦法,建立規范的資金投入、管理、養護、維修和監督機制,確保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長效運行。
(五)健全服務體系。要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納入基層水利服務范疇,改革后的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可享受政府基層水利的公共服務。要形成鄉鎮、村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結合以鄉鎮或小流域為單位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建設,提高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排澇等公益性服務水平。
(六)增強依法治水意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治水、依法用水、依法管水,自覺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服從防汛抗旱調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別是必須確保蓄水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水利部門要在保障工程安全、服務農民、農業用水的基礎上,提高工程運行效益和投資人及經營管理者收益。
(七)鼓勵和支持農民興辦小型水利設施。按照多籌多補、多干多補的原則,加大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力度。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2010〕36號)的村內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以及政府給予資金支持的多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要按照規定積極開展籌資籌勞活動,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群眾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積極性。同時,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八)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監督考核。把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成效納入“紅旗渠精神杯”競賽活動考評范圍,鼓勵先進,督促后進。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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