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區公證機構體制改革的意見
2025-06-0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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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區公證機構體制改革的意見(桂政辦發〔2017〕117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發揮公證制度的作用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區公證機構體制改革的意見
(桂政辦發〔2017〕11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發揮公證制度的作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文件精神,促進公證機構改革,強化公證工作的公益屬性,推動廣西公證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推進全區公證機構體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 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桂發〔2014〕4號)以及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司法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司發〔2017〕8號)等法律和文件規定,積極穩妥地整體推進全區公證機構體制改革,激發公證機構活力,提升公證服務能力,為廣西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
(二)改革目標。
全區現有行政體制公證機構2017年底前全部改為事業體制;事業體制公證機構的編制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機制不斷健全完善;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穩步推進。扶持保障公證機構發展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公證事業發展的制度和政策環境日益優化,公證機構人員積極性進一步調動,發展活力進一步增強。
(三)改革原則。
1.依法依規。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公證工作改革的部署和要求, 堅持公證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依法依規推進公證機構體制改革。
2.便民利民。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和對公證服務的實際需求等情況,科學合理配置公證服務資源,方便當事人辦理公證,就近滿足人民群眾對公證服務的需求。
3.分類指導。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體制公證機構改革推進中的情況差異,全區各地可在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障、財政等方面出臺相應配套政策和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效。
4.促進發展。落實公證機構法人地位,提供財政、人事和社會保障等政策支持,建立有效激勵機制,激發公證機構活力,增強事業發展后勁,促進公證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與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公益性、非營利性公證體制。
1.落實公證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質。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劃入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事業法人的屬性,并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精神繼續深入推進改革。現有其他體制公證機構按照公益性、非營利性進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司法廳另行制定。
2.合理布局公證機構。全區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對公證服務的需求,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市、縣(市、區)設立事業體制公證機構。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內設科室的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的,可新設事業單位,也可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在一定區域內合并設立。設區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3.科學配置機構編制。全區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程度、社會公證需求,科學合理劃分事業體制公證機構的機構類別,核定人員編制。行政體制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時,原有行政編制通過置換的方式核撥事業編制,原使用的行政編制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收回統籌使用,其中政法專項編制按照中央要求,統籌用于加強司法行政系統重點急需領域工作力量。事業體制公證機構的人員編制原則上用于公證員和管理人員。
建立健全符合公證事業發展需求的編制管理制度,對劃入公益二類的公證機構實行備案制。
4.穩妥安置相關人員。改革中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公證人員,選擇留在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保留公務員身份,享受相應福利待遇;原具有公務員或參公人員身份的公證人員,選擇留在改革后的公證機構工作的,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不再保留公務員或參公人員身份;原具有參公人員身份或事業編制的公證人員,符合公務員調任規定的,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調任到行政機關工作;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原行政體制公證機構編外聘用人員愿意留在改制后的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工作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規范聘用手續;不愿意留在改制后的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工作的,依法依規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對于解除勞動(聘用)合同人員,應及時妥善處理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在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一并解決社會保險問題。
(二)落實相關配套支持政策。
1.財稅制度。
(1)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改制后的公證機構設立獨立賬戶,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管理。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公證機構運管成本及利潤的核算制度。具備條件的公證機構實行企業化財務管理制度。公證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開立辦理提存事務的專門賬戶。
(2)公證收費按規定使用稅務票據并依法納稅,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3)加強財政保障。對改革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公證機構,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政策規定,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
2.人事和社會保障制度。
(1)合理設定公證機構的崗位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
公證機構在編制限額內出現崗位空缺需要補充工作人員的,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2)實施公證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改制后,由行政編制或納入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轉換為事業編制的公證員,可按有關規定申報公證專業技術資格,參與崗位競聘,并根據所聘崗位兌現相應待遇。在評定專業技術資格時,符合公證系列評審條件的,其歷年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工作的時間可以計入資歷。
(3)公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從行政編制或納入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轉換為事業編制的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計算。
(4)根據公證工作專業性強、業務要求高、法律風險大等情況,適當傾斜核定公證機構的績效工資總量。
3.資產扶持。
(1)保障公證機構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
(2)認真做好現有公證機構改制時的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認定工作。改制的公證機構正在使用的資產仍由該公證機構繼續使用。改制前形成的業務檔案由改制后的公證機構負責管理。
(三)規范和完善公證機構內部運行機制。
1.落實公證機構自主管理權。深化公證機構內部運行機制改革,保障其依法決策,獨立自主辦理業務并承擔責任。公證機構主任、副主任應從執業公證員中選任。落實主任負責制,明確公證機構的用人自主權,公證員和其他輔助人員由公證機構根據業務需要自主聘用。建立健全公證機構法人財產制度,確保公證機構財務自主權和財產不被無償調用。
2.完善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建立健全符合公證機構公益屬性和社會功能,體現按勞分配、多勞多得要求的公證機構績效工資分配激勵機制,公證機構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可自主進行分配。實行靈活多樣的績效工資分配辦法,使工作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
3.建立完善公證保險制度。公證機構按規定建立事業發展、教育培訓、風險賠償和執業保證等基金。
(四)積極探索創新公證機構組織形式。
全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積極穩妥推進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嚴把設立關,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三、加強領導,保證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公證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區各地要充分認識公證機構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實施。各地可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穩妥有序地推進本地公證機構體制改革。各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要大力支持公證機構改制工作,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采取措施,確保改制工作按時順利完成。
(二)確保公證機構正常運轉。由行政體制公證機構改革為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公證員未達到法定人數時,全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可酌情設立3至5年的過渡期,指派本單位具有公證員執業資格的在編人員臨時到改制后的公證機構工作,被指派人員的身份及人事關系維持不變,不得在公證機構領取報酬。過渡期滿或公證機構的公證員達到法定執業人數后,被指派人員不再留任,返回司法行政機關工作。
(三)嚴守紀律。嚴格執行組織人事紀律,嚴禁借推進改革突擊進人和提拔干部。嚴格執行財經和國有資產管理紀律,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嚴格落實公證機構體制改革的各項要求, 保證各項政策執行到位。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積極支持公證工作發展。全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積極支持公證機構開展工作,促進公證事業發展。充分利用公證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穩定、推進法治廉潔政府建設的職能優勢,積極將征地拆遷、公共資源分配、政府采購、政府項目招投標、知識產權保護、農村集體產權流轉等公共事務納入公證監督范圍。鼓勵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申請公證服務。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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